2014年9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朱建军,人民陪审员蔡志华,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已到庭,被告均未到庭,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尹雪娇,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原 告:李刚清,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原 告:李永红,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上列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说一下被告的身份情况。
原 告:汪海洋,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原 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宝兰,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原 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审判长: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雪娇、原告李刚清、原告李永红诉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00731、00732、00733、00734号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案经四被告律师朱贵胜于2014年7月9日申请将四案合并审理,对方律师也经允许,依法准许合并审理。原告身份经核对无误,但本案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蔡志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首先询问一下被告对第一次开庭和现在第二次开庭的诉请事实及理由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三原告代理人对第一次开庭审理提交的证据外还有无新证据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原告把第一次证据再重新陈述一次。
原 告:基本是几类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
00732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00733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00734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审判长:对安徽缘时达有什么新证据提交?
原 告:1、对安徽缘时达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汪清变更为汪海洋。
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适格,对证二证明借款关系合法,担保手续合法,应当认定有效,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对证三证明原告依约借款,被告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审判长:缘时达代表人汪清依法变更为汪海洋,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原 告:汪海洋是父亲,汪清是儿子,是父子关系。
审判长:就本案有关财产保全问题我们补充询问一下原告代理人,作为三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冻结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保障金600万元,当时从冻结到这段时间,法院先后调取了申请人为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受益人为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三份国内信用证及相关的保证金协议,主债务融资协议等相关资料,这个证据来源是兴业银行,和安庆市人民法院调取的这些你们有什么要说的?
原 告:对云梦县人民法院调取的上述材料发现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兴业银行受理并开证,本案缘时达公司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属于虚假的,而且没有提供增值税发票,其理由是信用办法,2、购销上所约定的交货期限是2014年1月31日,二手或证明是2014年1月23日,就是合同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3、购销合同上的品种是棉布,金额单价是20元,数量是686800,是什么品种棉布有单一单价达到,该购销合同显然是虚假的,
二、办理信用证必须提供运输单据或收购证明,而该信用证办理缘时达提供的单据证明单据虚假,且没有提供增值税发票,对提交虚假单据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的构成信用证欺诈,同时兰洋制衣公司与缘时达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因为缘时达公司原有股东就是汪海洋、汪宝兰,而他们系夫妻关系,其后,缘时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汪海洋,2014年7月7人又由汪清变更为汪海洋,所以兴业银行所办理的四份信用证属于兰洋公司与缘时达公司之间的虚假关联交易。且系提供虚假单据套取银行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兴业银行所开立的四份信用证也就是人民法院冻结的保证金是四份保证金项下的三份旗下的保障金,兴业银行提供是信用证单据没有增值税发票含抵扣联,兴业银行在回执上明确注明无增值税发票含抵扣联,其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为兰洋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为缘时达公司叙做福费廷业务,兴业银行又对广大银行合肥市分行转卖该福费廷业务,导致兴业银行从缘时达公司购买虚假债权,又将该虚假债权转卖给广大银行合肥市分行,合肥广大银行合肥市分行又以该虚假债权与兴业银行进行了结算,兴业银行开立信用证叙做结算信用证,整个行为因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将银行资金植入巨大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兴业银行开立的上述信用证是无效的。而信用证属于国内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兰洋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实际是信用证融资借款关系,因信用证无效,也就是该融资借款关系无效,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属于担保主债权清偿的担保关系,主债权无效担保关系必然无效。所以信用证保证金600万元应当丧失了保证金的功能,兴业银行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云梦县人民法院查询得知兴业银行于2014年7月30日对兰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云梦县发端冻结的60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28日下达了(2014)宜民二初字0012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对安庆市的判决发表意见,1、安庆市法院的审理及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其审理没有给兰洋公司答辩期,举证期,严重剥夺了兰洋公司的辩论权利,2、该判决没有省的信用证开立叙做结算法律关系,仅仅就保证金作出认定,其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云梦县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是正当合法有效的,要求云梦县法院坚持该项财产保全,及维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以后判决、执行的保证金能到位,不至于原告权益不得到保证及流失。
审判长:你对本院调取的两方面证据:兴业银行调取的有关兰洋公司的信用证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你对安庆中院判决书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什么意见?
原 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只是有部分关联,对融资协议能证明兰洋公司和兴业银行是融资关系
审判长:安庆法院采取了兴业银行一份证据,垫付款项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原 告:兴业银行,其理由是本案信用证开立是1月7日,20.21.22日,到期是六个月,那么信用证开立后兴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了叙做,兴业银行说对该款项进行了垫付没有证据,因为福费廷业务是光大银行做的,所以从判决书上看不出来证明兴业银行已经垫付。
审判长“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冻结的保证金账户在到期的时候申请本院接触冻结,你们对事情有什么态度?
原 告:信用证交易违法,要求解冻的理由不予成立,应当驳回,不予支持。
审判长:你们主张不能成立,对后果有什么意见?
原 告:由法院依法处理,但是我们不同意接触冻结。
审判长:对造成的损失,有无赔偿的准备?
原 告:要回去商量。
审判长:原告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说明,原告方还有无新证据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因被告汪宝兰、汪海洋、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送,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议庭在闭庭后对用判决的形式答复。
原 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借据,也有担保合同,其借款也有借款借据,而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原告诉请主张的还款及付息义务,所以请求法庭依据本案事实支持本案及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偿还借款及预期还款的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被告安徽兰洋制衣公司贷款人朱贵胜第一次开庭说过的利息过高你们有什么意见。
原 告:我们核实是银行利率5.6的四倍计算。
原 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审判长:由于被告均未到庭,庭审结束,原告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