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2-27 09:05:0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书记员王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杨威诉被告周太申、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杨威,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立案、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 周太申,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2)(未到庭)

负责人:周继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3)

负责人:刘加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辉  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857元。2、保险公司先行赔付。3.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3代:1、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在商业险范围内除去特别约定,周太申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扣减5%免赔率。2、原告诉请过高。

被1:对事故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审:请原告方就自己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道交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处理结果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证据二:原告扬威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扬威身份情况,同时说明扬威为农业家庭户口。

证据三:周太申驾驶证、肇事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拟证肇事车辆鄂K02388及驾驶人周太申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登记在武汉航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单复印件2份;拟证肇事车辆已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证据五: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拟证原告扬威所受伤情已经构成8级伤残,误工210天,护理时间80天,后期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六:住院病案首页(前后2份)、CT检查报告单、住院志(前后2份)、出院记录(前后2份)、出院诊断证明书;拟证原告住院治疗过程、医生诊断结果及出院后复查的记录。同时证明原告因伤住院2此,住院天数总计35天。

证据七:伍洛镇朱祠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杨亮平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扬威从事农业生产。

证据八:医疗收费收据、医疗收费清单;证明原告扬威使用的医疗费共计20051元(2次住院费用)

证据九:交通费票据;拟证交通费1100元。

证据十:法医鉴定发票;拟证扬威因法医鉴定花费1500元。

: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证据三无异议,但车辆年检为2010年不知此后车辆有无年检。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营养费超出了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不予认定。证据六:无异议。证据七:有异议,村委会无资格出具证明。证据八:无异议。证据九:有异议,都是大面额连号发表,交通费请法院酌情扣减。证据十: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

被1:我没有意见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证据一:身体体检表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已经过年检。证据二,在交警处预交2万元医疗费。

被3代:没有

审:请原告方质证

原代:无异议,同意被告预赔偿2万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被告保险公司有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审:现在请双方发问

原代:被告与武汉航发国际物流公司什么关系

被1:我自己的车,挂靠在武汉航发国际物流公司。

被3代:没有问对方的

:保险公司,刚才你答辩时提出不计免赔的问题,原告方提交的保单上有不计免赔,你们怎么看?

被3代:我们认可

审:肇事车是你自己所有吗?你与航发物流公司有无挂靠协议?

被1:是我自己花钱买的,我和航发物流有挂靠协议。

审:证据1、2、3、4、5、6、8、10均无异议,但对误工费有异议,营养费有异议。证据中村委会证据中认为村委会无资格出具证明,交通费认为过高,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当庭认定。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事实清楚,被告方应承担责任。各被告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被告周太申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被告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合情合理。误工费,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和鉴定,因此应当以鉴定所定的误工天数计算。营养费鉴定机构有权作出认定。交通费确实发生,请法院酌情认定。杨亚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杨威从事农业生产说法有异议,杨威只有19岁,与其父共同从事农业生产。

被3代:赔偿明细,医疗费无异议,后期治疗费无异议,营养费有异议,超出鉴定范围。误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证据只有一份村委会证明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法证明原告从事农业生产。不能算误工损失。误工损失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且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1:我没有意见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按主次责任划分,周太申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0%责任,原告杨威已经年满18岁,应当计算误工费。

被3代:没有新的意见

被1:没有新的意见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判决

被3代:请依法判决

被1:没什么说的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3代:同意调解

被1:同意调解

审: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被3代:我们回去商量,向保险公司汇报,再行调解。

被1:同意以上意见。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主持人] 说: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