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刘继超。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 告:李望明,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代人:刘春茂、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提起上诉、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
被代人: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吴志斌诉被告李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继超担任法庭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代: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法庭调查前,双方有无申请证人出庭?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张周省,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没有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7310元和利息148294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长:你有无补充意见或变更诉讼请求?
原 告:没有,不变更诉讼请求。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告:1、欠条是强迫我出具的是非法的,2、工程款已给付了。
审判员:被告还有没有补充的?
被 告:在2011年元月11日已给付了,钱已经给超了。
审判员:原告有没有补充的?
原 告: 没有。
审判员:请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 告:证据一: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约定的内容。
证据二:欠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望明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
审判员:还有没有补充的证据?
原 告:欠条的原件我再找一下,没有证据了。
证人:证言详见卷内。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被 告:合同是真实的,我承认是我与被告所签,但两张欠条是被告强迫我写下的,当时是被告绑架我写下的欠条,当时汉阳法院把原件欠条收回了的。对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被告方有无问题向证人提问?
原代:被告有无给原告结算工程款?这个工程有没做完?
证人:我没有见过,工程都做完了。我的帐已经结算清了。
被 告:我没有问题要问。
审判员:被告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 告:证据一、身份证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公安报案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强迫被告出具欠条。
证据三、汉阳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出具给被告的欠条是不合法的事实。
证据四、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工程款已结清了。
审判员:请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二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因是他个人的陈述,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对证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合法性有异议。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言?
原 告: 被告方承认了欠条是他所出具,工程也完工了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被 告: 工程是已完工,账目都结清了,欠条是他逼迫我出具的。
原 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被 告:帐清了后,所有的条子我都烧了。
审判员:既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庭将不组织调解,请双方当事人在阅完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