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0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14-04-10 10:05:1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状态。

(2)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员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云梦县吴铺镇卫生院,住所地云梦县吴铺镇

       法定代表人张新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撤销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告:左继华,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聂仕权,男,(基本情况略)。系左继华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董昭,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员:你与左继华什么关系?

 昭:朋友关系,是云梦县总工会推荐代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对第二代理人身份有异议,只是朋友关系不能出庭,工会推荐是否能出庭请法庭确认。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第二代理人身份有异议,但根据相关规定,由总工会推荐代理的是可以出庭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梦县吴铺镇卫生院诉被告左继华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坤实行独任审判,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刚才审判员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只应为被告补缴199610月至2008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告:没有。

审判员:由被告进行答辩。

 告:1、原告所陈述事实与实际不符2、答辩人意识到原劳动裁决不公平,但是没有起诉,而原告自己不服到法院起诉,那么被告也要求原告对被告进行补缴(详见答辩状)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员:你说依法提出诉求是单独起诉了吗?

 昭:没有单独提出,过了诉讼时效,只是作为自己的主张,但不作为起诉内容。

审判员: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告: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拟证明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被告左继华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三、云梦县卫生局2013第30号文件关于将左继华除名的通知,证明当时已与左继华解除劳动关系,且已送达给左继华;

证据四、2004年11月-2006年的部分左继华工资表,证明左继华在卫生院的工资情况,工资大概在500-600元左右;

证据五、孝感东方妇科医院2013年9月27日出具的左继华在此医院工作的工作证明,证明左继华在卫生院以外的地方工作,所以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2008年后的养老保险;

证据六、云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云梦县仲裁委送达回执,证明在起诉之前已经做过前置处理。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昭:对证一、二无异议,对证三证明内容有异议,不是擅自离岗,不能证明劳动纪律;对证四有异议,因为与实际工资不符,必须以左继华签字为主

 告:审判长我说明一下,20052月、3月上面都有左继华签字。

 昭:工资表上都是一部分工资,即使证明也是证明一部分工资,有的有奖金,加班,津贴。

审判员:被告继续质证。

 昭:工资表没签字的我们不认可,是假的;对证五在别人公司工作必须有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考勤,仅凭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对证六这个裁决已经没有什么意义。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质证有什么说明?

 告:证据六里面已经认定被告没有请假证据,2008年后擅自长期离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跟被告补缴保险应该是以工资基数;单位出具证明已经能证明他们实际上是有劳动关系事实。

审判员:聂仕权你对证据还有无其他意见?

聂仕权:我爱人是报批后请假的,我代我的爱人向卫生院的每年都在交请假条和诊断证明,每年交的时间不等,有时候是67月份,有时候是12月份,我送了两三次,其中两次是交给办公室主任魏新德,卫生院同意请假后应该给卫生局报备了,所以说我爱人没有请假是不实的。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证据一、左继华身份证,证明左继华身份情况;

证据二、1999年-2013年部分病历及部分费用票据,证明左继华长期患病在外治疗;

证据三、除名通知,证明左继华被非法除名。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一无异议,对证二医疗诊断证明及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劳动法有关规定,5-10年最长病假是9个月,不是可以无限期医治;对证三无异议,原告第一次请假后,擅自离职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2013年解除的。

审判员:被告对提交的证据有什么补充陈述 ?

董  昭:1996年-2013年4月除名有17年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12个月请假,对于特殊疾病的如果单位同意是可以延长的,左继华不断请假,医院也同意左继华继续治疗,医院说是2008年请假三个月,就算除名也应该到2009年才能解除,而不是在2008年。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补充?

原  告:证据五说明一个人不能和两个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请假或被告请假不批

审判员:左继华什么时间参加工作

聂仕权:96年10月份,中专分配。

审判员:左继华的请病假时间是什么时候?

聂仕权:08年10月份,1999年同事发现脖子有问题,后去县医院检查,以为医疗环境有限,初步认定甲亢腺有问题要去武汉检查,武汉检查说有恶化可以就到卫生院请假

审判员:第一次请假多久?

聂仕权:时间久了记不清,但是是报批之后才同意请假的,之后每年就向卫生院递交请假条和诊断证明进行续假。

审判员:对这个事实有什么证据?

聂仕权:当时没想到会有这个纠纷,所以当时交给卫生院,没有复印,所以没有证据。

审判员:你2008年12月工资标准多少?

聂仕权:不记得

审判员:对工资上有什么异议?

聂仕权:我们自从请假后就没有领过一分钱

审判员:你没有上班,卫生院没有发放工资,你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为什么不领工资?

聂仕权:想病好了再来单位上班之后再结算工资。

审判员:治病的钱是哪里来的?

聂仕权:单位没有报销一分钱,都是我自己垫的。

审判员:你在劳动局提出的仲裁申请这几个事项都是对的吗,没有漏掉的?

聂仕权:没有

审判员:你们是怎么想的?

董  昭:我想在互谅的情况下,缴纳保险。

审判员:卫生局除名通知你们什么时候收到的

董  昭:4月11日

审判员:原告方,左继华请假期满后是否续假?

原  告:没有。

审判员:没有续假,你们采取什么措施?

原  告:电话一直联系要求她回来上班,后来因为其他途径知道他在其他医疗机构上班

审判员:按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处理?

原  告:按照规定可以不通知她除名,自动解除合同。

审判员:你们认为什么时候解除关系的?

原  告:请假后不续假就应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了。

审判员:被告,左继华是否在孝感东方妇科医院上班了?

董  昭:因为在治病打的散工,赚取的一些医疗费。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1、坚持我们起诉理由;2、被告请假期满,未续假后,2008年10月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3、原告的证据五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医院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要求自2008年后的保险是不能成立的,基于以上理由,原告不应给被告补缴这几年的保险金。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原告系长期患病,因为当地无法医治,所以请假医治,原告在批准的情况下,所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五是左继华在治病之时临时做点事,赚取一点医疗费,如果存在关系,应该有劳动合同。所以原告应该给被告缴纳保险至2013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补充?

原  告:现在根据相关规定不存在临时劳动关系,在单位上班,拿单位报酬就是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原  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  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我们与当事人商量后再说。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告:同意。

审判员:那么本庭今天不组织调解,待你们商量好后再作调解,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击法槌)下面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