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6-20 09:00:4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袁刚,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易家豪诉被告景红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易家豪,男,200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吴铺镇长辛店天真幼儿园学生,住云梦县吴铺镇何店村6组。(原)

法定代理人:肖小连,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农,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法代)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景红平,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司机,住云梦县城关镇曙光村6组。(被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被2)(未到庭)

负责人:徐超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2代)未到庭。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袁刚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522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1、事故发生的经过时,我受幼儿园雇佣,我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为天真幼儿园接送小孩。事故当天我是接小孩上学,车辆转弯时,原告从别人家后门口冲出来撞到车右前轮上。当时幼儿园老师请示院长后让我不要报警,先到幼儿园观察,后幼儿园老师及院长将孩子送至医院,拍片检查发现孩子骨折受伤,我随即报警。2、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没有家长陪同接送。3、认为小孩家长没有负到监护义务,现场被破坏是为了救人,非是为了逃逸。因此我认为对此事故我与幼儿园的责任是同等责任,孩子的家长未负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原告前期的治疗费用1.2万元,学校付了7439.5元,其余部分是我承担的。原告出院后我用车送原告回家,我与幼儿园各给付原告营养费500元。我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我承担。

审:原告方有无补充陈述?

原代:当时确实原告事故发生时原告监护人不在现场,被告对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是否属实不清楚。

审:被告对事故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被1:没有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户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景红平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证据三:景红平驾驶证、鄂K4A918号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各一份;拟证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受伤在云梦县医院治疗23天,构成十级伤残,需护理15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五:住院发票一张及相关明细,门诊发票3张,鉴定费发票1张;拟证原告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13153.2元,鉴定费1000元。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1: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证据1份:住院医疗费发票一张及证明一份;拟证原告易佳豪的住院医疗费已经由被告和幼儿园进行了结算。

审:原告对被告证据什么意见?

原代:是这个情况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审:你与幼儿园是雇佣关系,你一个月工资是什么?

被1:是雇佣关系,每个月工资3000元,从去年8月份开学到发生事故时共工作4个月。

审:除了刚才已经陈述的预赔偿情况外,原告方还有没有收到其他赔偿费用?

原代:没有

审:刚才原告方提交的5份证据及被告提交的1份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现当庭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责任,原告方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认为应当划分为主次责任。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认为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完全有条件报警,但被告经请示幼儿园领导后并未报警,有回避责任嫌疑。因为被告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破坏,责任无法认定,被告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无证据证明原告易佳豪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因此原告易佳豪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审:请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被1:坚持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尽快依法作出判决。

被1:请依法判决,对于我垫付的费用,经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返还。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调解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除去被告方已支付的赔偿,要求再赔偿5万元。

被1:同意原告方意见。

审:由于保险公司未到庭,法庭将再联系保险公司询问其调解意见。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