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案

时间:2014-08-01 09:05: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徐桂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李杰、艾隆钊、刘亚涛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李杰,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李  杰: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5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  杰: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李  杰:收到了,有十八天了。

审判长: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艾隆钊,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艾隆钊: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5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艾隆钊: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艾隆钊:收到了,有十八天了。

审判长: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刘亚涛,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5081930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清明河乡蒿子港村。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刘亚涛: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3月2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刘亚涛:收到了,有十八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李杰、艾隆钊、刘亚涛涉嫌抢劫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涂桂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一)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三)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李  杰: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艾隆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刘亚涛: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艾隆钊、刘亚涛押出法庭候审)。被告人李杰,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李  杰:听清楚了,有意见。第一起案件为什么我成了第一被告,因为当时这个意见是他提出来的,盛钟。我是在他的邀约下参加的。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  杰: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李杰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李  杰: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

李  杰:是真实的,是谭磊提出来的,因为我也是受害人之一,他当时用我的身份证买了一辆摩托车,有谁参与?谭磊,郭熊。我,程亚装。每个人都带了刀具。长30公分左右,原来从出租房拿来的。地点是谭磊选的。我们一起过去的。谭磊最先过去的。过去之后谭磊分配工作,说谭,波在前面。我们三个在后面,因为当时是下雪天,我在后面,谭磊劫持被害人之后上去殴打,我后去的。吴三兵是探雷拦截的。抢的目标是过路人,是探雷提出来的。我没有动手。用手按住受害人的身上,然后他们进行逼供,我按住被害人的腿部。抢了现金和手机。被探雷一个人拿了。手机也被他拿了。第二起是盛提出来的,地点也是第一次的地方。地点是我选的。这一次抢劫也是每个人都带了刀。是我分配的。一个人在前面,一个人在后面,人来了之后用刀架住受害人。受害人想用手挡不小心受伤了。我跟刘亚涛在后面。

审判长:你们

李  杰:我和刘亚涛冲上去帮忙,我怕拖延时间,他也说没钱就让他走了。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李杰押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艾隆钊到庭)。被告人艾隆钊,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有无异仪?

艾隆钊: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艾隆钊: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艾隆钊: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艾隆钊,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艾隆钊: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

艾隆钊:是真实的,是我提出的,我用开玩笑的语气说大家一起去抢劫,他们说没有钱用,因为李杰之前抢过,是李杰选的,都带刀了,分工,李杰让我们这样的。我和盛在前面,我第一个冲上去的叫被告人下车。盛向被告人要钱,被告人喊救命,李杰心慌了就让我们扯了。在过程中用手捏着刀的时候割破的。没有抢到钱。

审判长:

艾隆钊:刀是在租住房里拿的,具体我也不知道是谁的,是我提出来的,盛说没有钱用,让我想个办法,我就开玩笑说的去抢劫。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艾隆钊押出法庭候审,提被告人刘亚涛到庭)。被告人刘亚涛,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有无异仪?

刘亚涛: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刘亚涛: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刘亚涛,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刘亚涛: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

刘亚涛:是事实,是盛和艾提出来的。听他们两个人说抢劫。是李轩的地方。没有人提出分工。他们说在江边抢劫,我说不去李杰和艾是走路过去的,我和盛是作车过去的。李杰在前面站着。是他骑摩托车从那过的时候,用手把艾的刀握住的时候划伤的,我没看到,是艾回去说的,因为刀上有血。什么都没抢到,我在现场的时候,就把摩托车扶起来就过去了,盛打了我三下,我没有殴打被害人。

审判长:

刘亚涛:盛钟杨说去抢劫,跟艾隆钊说的。然后艾说为什么要抢劫 ,没有说原因,我们也没有问。因为当时我没有拿刀,盛的刀把我砍了三下,他认错人了,被害人一出现艾就拿着刀去砍他,被害人用手挡的时候割伤了。

审判长:

李  杰:盛钟杨,当时正刚上情人节没钱,他说去抢劫

艾隆钊:是我提出来的,盛钟

刘亚涛:我跟他们在一起。盛钟杨和艾隆钊。我和李杰在旁边坐着,他们两个说去抢劫,我和李杰说不去,然后他们就做我们的思想工作。

李  杰:是我提出来的。舒聪的手是盛钟杨割伤的。是盛钟杨后来讲的。我看到盛的刀开了上面有血。

刘亚涛:刀套子在我身上,上面没有血。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书证:1、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现场指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云梦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杰:没有。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证据二、被害人吴三兵、舒聪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杰:没有。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证据三、同案人谭磊、郭熊、陈耀刚、杨波、盛钟阳的供述和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杰:没有。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证据四、被告人李杰、艾隆钊、刘亚涛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  杰:没有。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在第二起你们带刀了没?

李  杰:带了。

艾隆钊:带了。

刘亚涛:我没有拿刀。就我一个没拿。

审判长:被告人李杰、艾隆钊、刘亚涛,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  杰:没有。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李  杰:我想问第二起被害人是否是轻伤。

公诉人:当时鉴定的是舒聪是轻伤,上面有李杰的签字。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详见公诉意见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李  杰:我认罪。

艾隆钊:我认罪。

刘亚涛:我认罪。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李  杰:没有。我希望法官重新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艾隆钊:没有。

刘亚涛:没有。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