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不当得利争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肖水权,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双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法定代表人:高仕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撤销上诉,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款,代领退回的诉讼费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杨双凤,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王惠峰、徐文娟,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以下简称被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肖水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审:证人现在在哪里?
被代:还在来的路上。
审:等他到后请在庭外等候。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3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这9300元是原告支付给实际经营者的搬迁费用,被告就是实际经营者。2、实际搬迁费用存在,且实际发生费用已超出9300元。3、对象错误,原告不应将诉求转移到杨双凤身上。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我们一共有十组证据。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二:领款单,拟证明文德明和文焕桃已领取门面未到期搬迁补偿款9300元。
证据三: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与文焕桃的《房租合同》,拟证明该门面由文焕桃承担。
证据四:文焕桃将门面转租给杨双凤经营的《门面转租合同》及《补充合同》,拟证明文焕桃将该门面转租给杨双凤经营。
证据五:2011年10月8日《民事起诉状》和(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杨双凤因搬迁补偿款起诉文焕桃及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云梦县人民法院判令文焕桃返还杨双凤18650元。
证据六:2012年6月15日《民事上诉状》和(2012)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文焕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焕桃不需要返还杨双凤18650元。
证据七:2012年12月5日《民事起诉状》和(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杨双凤以文焕桃违约造成经营损失起诉文焕桃,云梦县人民法院判令文焕桃赔偿杨双凤7095元。
证据八:2013年8月13日《民事起诉状》和(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文焕桃起诉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承担门面未到期补偿款,云梦县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支付承租门面未到期补偿款9300元,9300元应为文焕桃所有,杨双凤领取9300元属不当得利。
证据九: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标的款单据,拟证明原告已向文焕桃支付该补偿款。
被代:对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对证据二领款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三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与文焕桃的《房租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四文焕桃将门面转租给杨双凤经营的《门面转租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五2011年10月8日《民事起诉状》和(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无异议。
对证据六2012年6月15日《民事上诉状》和(2012)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七2012年12月5日《民事起诉状》和(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无异议。
对证据八2013年8月13日《民事起诉状》和(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有异议,我们认为龙穗麦面公司与文焕桃相互串通,导致龙穗麦面公司没有及时上诉,判决错误。
对证据九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标的款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我们一共有五组证据:
证据一:(2012)鄂云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原告支付的9300元是对房屋经营者拆迁搬迁费用。
证据二:云梦县龙穗麦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文焕桃的《房租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文焕桃签订合同,拟证明被告和第三人的合同期限涵盖第三人和原告签订合同期限,被告在拆迁时门面的实际承租者和经营者。
证据三:领条,证明9300元是搬迁费用,是给实际经营门面的商户的搬迁费用。
证据四:搬迁费明细、收条,拟证明被告因搬迁门面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9300元。
证据五: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支出的实际搬迁费用。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的内容有异议,该判决书第8页所载明的是9300元是给付实际经营者的是因合同未到期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并不是本案当中的搬迁补偿款,且该判决书已被孝感市中院改判。
对证据二不知道第三者是谁。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
对证据四和证据五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与原告无关。
审:被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代:我们补充一组证据:是照片两张,拟证明合同未到期时因拆迁,他(原告)把我的门面封了,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
审:请原告对该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照片的来源无法确定,对真实性无法核实,拍摄时间无法查明。
审:被告,你的证人呢?
被代:他还没到,但证据里有证人证言。
审:法庭质证结束,下面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我有两个问题:1、实际承租者是谁?
原代:请看判决书。
被代:2、实际受损者是谁?
原代:这与本案无关。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根据你们2008年11月的《补充协议》中记载,是不是在春节期间你又将门面转给文焕桃。
被:是另外一个门面(花果山内的门面)转给她,用了108天但是她后来又反悔了,就签了个补充协议,这和本案门面的纠纷没有关系。
审:原告你的9300元是门面未到期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还是搬迁费用。
原代:是对门面未到期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审:领款条上的载明内容请原告说明下领款条上的载明内容详见证据),这与门面未到期而给予的经济补偿矛盾?
原代:是对门面未到期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中院判决书也载明。
审:被告与文焕桃是什么关系?
被:是夫妻关系。
审:关于诉至门面房的搬迁是谁通知的?
被:是高仕涛(龙穗麦面负责人)直接通知我。
审:是谁通知你领9300元?
被:也是他(高仕涛)。
审:他还通知了谁?
被:他本人知道,他通知了我。
审:他是不是先通知了文焕桃后通知了你?
被:那要问原告。
审:原告你说一下。
原代:当时通知时不清楚实际经营者是谁,时间久也不记得了。
审:领款单是谁写的?
原代:不太清楚。
被:高仕涛写的。
审:现在总结争议焦点:1、9300元款项的性质如何。 2、被告方领取的9300元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1、原告列出的证据证明9300元是对门面未到期的补偿款。2、我们认为被告方领取的9300元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当时已做出了判决,杨领取9300元的行为导致原告重复给付,造成原告损失。
被代:1、我们认为9300元是搬迁费用,而对未到期的经济补偿已作出了统一的16个月的补偿,因此9300元应认定为实际搬迁中的搬迁费。2、法院只要查证两个问题:实际搬迁者是谁?实际损失者是谁?就能认定这93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93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我们是实际搬迁者也是实际损失者)3、门面明为转租实际是转让,杨双凤是实际损失者,为节约诉讼资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当时合同未到期,高志涛来作工作表示给我9300元,我才同意搬走,他叫我去领款,他叫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的。
原代:我补充对这9300元的定性,在已生效的00977号判决书第8页在已说明。且原告行为并不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被代:对00977号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错误,应提起再审程序,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请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鉴于法庭调解结束,庭审至此,庭后双方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闭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