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规定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4-06-05 18:23:59

云梦县人民法院

               

                          

云梦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程序,切实发挥诉前调解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下列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七)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十一)其他以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的纠纷。

基本要求

第二条  诉前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诉前调解纠纷的来源: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

(二)“登”字号系统登记后转“诉前调”的案件;

(三)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委托调解的纠纷;

(四)乡镇党委、政府委派调解的纠纷;

(五)其他渠道到一乡一法庭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合法方式进行调解:

(一)申请庭长主持调解;

(二)法官指导调解;

(三)人民陪审员调解;

(四)邀请律师参与调解;

(五)邀请相应职能部门人员参与调解;

(六)邀请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七)邀请纠纷当事人所在辖区内有威信人士参与调解;

(八)邀请纠纷当事人亲友参与调解;

(九)邀请有利于调解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诉前调解的,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后,转交诉调对接中心或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通过委托、委派、当事人申请等其他渠道需调解的纠纷,由诉调对接中心或法庭工作人员接收后,进行诉前调解。

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经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的,继续进行调解。

第六条  接收的前述纠纷,应逐案登记,建立台账,并将登记日期、登记案号、当事人信息、纠纷事由、登记人、调解期限、调解状态、调解结果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法院调解平台系统。

第七条  诉前调解应在20日内完成,满20日未调解成功,经纠纷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的,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诉前调解工作一般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在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调解、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远程方式进行调解,但应做好调解记录。

第九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律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但下列不宜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除外:

(一)调解协议当场履行的;

(二)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确认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情形。

达成调解协议未进行司法确认,或者虽未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应如实记录当事人调解或和解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法院调解平台系统。

第十条  达成了调解协议暂未履行,双方申请出具调解书,诉调对接中心解应在一个工作日,将案件材料与《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一同移交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诉讼服务中心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登记并移送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对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在材料补充后一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一条  诉前调解的纠纷,如调解不成,应及时转入立案程序进行案件审理。

通过委托、委派、当事人申请等其他渠道调解的纠纷,如调解不成,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前述两款规定的情形,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

第十二条  诉前调解结束后,应及时装订简易卷宗并妥善保存。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