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

编辑: 云梦法院立案庭作者: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06-23 15:26:07

   

云梦县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根据信访处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来信来访的登记审查、分流处理、监督考核等环节进行协调的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涉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协调,并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原审责任制”的原则,各庭室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信访工作协调运作。

第四条 主审法官是处理诉讼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法官是处理执行案件来访的第一责任人。庭室负责人对本庭室信访工作负责,分管院领导对分管庭室的信访工作负责,院长对全院信访工作负责。

第二章 登记审查

第五条 登记审查是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审阅和文字记载的工作。本院的涉案信访登记审查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六条 登记审查的时间和内容。对信函的登记审查时间,一般是当日登记审查,最迟不超过2天时间。对来访的登记时间,均采用实时登记。

登记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信访人姓名、信访时间、住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交办机关、承办人、案号、案由、处理结果等。

登记要建立专门的书面台帐及电子台帐。

第七条 对不属于法院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群众来信,立案庭登记后应将信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来信人,或将信件直接退回来信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属于法院权限范围内解决的群众来访,立案庭登记后应耐心细致做好法律释明工作,遇依法应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汇报,并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

第三章 分流处理

第七条 分流处理是将信访事项分类转交给信访责任单位的一项程序工作。本院的涉诉信访分流处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涉及案件立案方面事项的责任单位是立案庭,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涉及案件审理或执行方面事项的责任单位是负责案件审理或执行的业务庭室,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业务庭室对于转办的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庭负责对转办的信件先行登记,根据信件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业务庭室。

(二)由庭室负责人审阅并指定信件处理的承办人。

(三)承办人根据信件所反映的情况作以下处理:案件正在本庭审理的,要及时告知信访人,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案件已经审结的,要耐心细致做好服判息诉及稳控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庭室对于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庭负责对来访人先行登记,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通知其涉及的业务庭室负责接待。

(二)来访人的接待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负责,经承办人接待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承办人不在单位的,由庭室负责人接待处理。不能未经案件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待而直接找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接待处理。

(三)经承办人或庭室负责人接待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相关庭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对来访人所映的问题予以解决、答复。

(四)经院领导接待答复仍未能解决问题的,相关庭室应及时做好稳控和息访预案,如存在重大信访苗头的,应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五)院长接待来访人员,实行预约接待制度。由庭室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并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汇报。院长接访时,预约案件涉及的业务庭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应一并参加。

第十条 信访分流处理的时间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的信访由相关庭室在十五日内将回复材料交由立案庭转交信访人或相关部门。

(二)对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当日登记当日转处。相关庭室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书面办理结果交由院领导查阅后交由立案庭转交相关部门。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中有期限要求,按要求的期限办理;没有期限要求的,自收到信函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对突发性、群体性等异常来访事件,由立案庭负责首访接待,法警队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待问明情况后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然后根据来访所涉案件情况通知相关庭室负责处理。案件承办人及相关庭室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至事发现场,妥善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二条 对反映本院干警有违纪行为和违法办案的来信来访,由纪检监察部门组负责接待处理,并对上述接待处理情况做好笔录,归入干警廉政档案。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规定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案件承办人或各业务庭室未按规定对转办的信件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立案庭的。

(二)案件承办人或各业务庭室未按规定及时对来访当事人进行接待答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简单粗暴,案件处理不当等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越级上方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涉诉信访工作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