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7-11 09:00:4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池大伟,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陈宝林诉被告陶洪文、被告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陈宝林,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马驹,云梦县隔蒲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陶洪文,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被2)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王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被3)

负责人:徐超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质证、举证,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3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池大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2845.8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我希望事情尽快解决,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诉请是否合理请法院核实。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均过高。其他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

被3代: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方部分诉请计算项目及标准过高,具体意见质证时说明,对原告方的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陈宝林身份证、陈宝林儿子陈硕户口本;拟证原告身份。

证据二:道交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被告负全责。

证据三:陈宝林住院病历;拟证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

证据四:住院收据,拟证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5396.3元。

证据五: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份;拟证原告为十级伤残,护理20天,误工90日,后续治疗费1500元。

证据六:蓝天盐化有限公司证明一份,陈宝林劳动合同一份及工资表5份,拟证原告自2008年至今在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动力车间工作有固定收入,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事实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390元,拟证交通费发生情况。

证据八:鉴定费发票,拟证鉴定费1200元。

证据九:陶洪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拟证被告有合法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云梦县通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证据十:交强险保单;拟证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十一: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此次交通事故已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队调解终结。

证据十二:原告财产损失发票6份,拟证原告维修摩托车花费550元。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户口显示原告为农村户口,因此伤残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四根肋骨骨折。病案内容是事后补写,与客观事实不符,诊断证明书有异议,没有按拍片结果记述,要求原告提供X光片原件。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有异议,缺乏科学依据,鉴定结论是根据原告原始病历判断,但原告的原始病历记述模棱两可,对原告伤残情况十分构成十级有异议,因此对误工等计算有异议,我们将在一周内决定是否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证据六中的证明无异议,原告仅提供部分工资册,真实性无异议,但工资册不全,希望将前12个月的工资册提供参考。对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是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有异议,原告没有居住在城镇的证明,户口是农村,应按农业标准计算。证据七:客观存在但对数额有异议。证据八;与我公司无关。证据九、十无异议,对证据十一有异议。对证据十二有异议。

被1:认为原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过高。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各被告: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3代:原告现在在做什么?

原:我现在在上班,是6月初回厂里上班的。

被3代:原告你今年6月份的工资发了没有?

原:发了,2000多一点。

被3代:之前的工资发了没有?工资是什么卡?

原: 二月份发了一点,后来没发。是农行的卡

审:被告是否有对原告预赔偿?

原代:住院的费用,被告方出了一些3千多,结算时我出了2200元。

审:在交警出被告有没有预赔偿?

被1:没有

审:被告与通达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1:我开的出租车是通达公司的,我给公司交管理费。

审:保险公司及被告陶洪文对原告伤情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现合议庭告知被告,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出面重新鉴定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审:请原告方将修车情况说明

被1:原告修车是我垫付的,车辆修车全程是我去的。

审:请双方对原告伤残赔偿金标准,交通费,车修费进行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费有收据。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虽然是农村户籍但长期在蓝天盐化公司务工,蓝天盐化公司就在云梦县隔蒲潭镇三里庙村,因此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证据工资表足以说明其长期在盐厂务工。对于精神抚慰金未过高。交通费是客观存在。

被3代: 1、对事实无异议。2、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医疗费无异议,后期医疗费应当据实。残疾赔偿金原告方证据不充分,原告户籍为农业户口,计算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蓝天盐化厂也在农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生活。对原告是否构成十级伤残存疑。3、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原告在农村生活,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方证据不充分,收入是否实际减少存疑,对护理费只能以住院的天数9天为准计算。对财产损失没有物价鉴定,修理发票。交通费实际发生但票据关联性有异议,请法庭酌情处理,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被3代:没有

被1:认为鉴定费过高,交通费票据不真实。原告住院第二天我去看望他,医院护士对我说原告是软组织受损。认为原告伤残程度不构成十级伤残。

审:原告有没有行车证?驾驶证?

原:不清楚有没有行车证,我骑的摩托车是借的别人的。没有驾驶证。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刚才的意见

各被告:请依法处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1:同意调解

被3代:同意调解

: 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被3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原代:不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审: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