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黄贞涛,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龙大文,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被告人张洪兵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张洪兵,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张洪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龙大文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委托张四货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张洪兵,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对事实没有异议,都是事实,但我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应该是故意致人死亡。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我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审判长:被告人张洪兵,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洪兵,你在公安机关的交待是否属实?事情的起因是什么?案发前有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争执?你有没有动手打被害人?打了几下?打的哪个部位?打了之后被害人有什么反应?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待是事实,事情的起因是我家的鸭子总是往张大成家的方向跑,正好被他看到,他怪我的鸭子把草吃了他的牛没有吃的,然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我一直都在忍让,之前也因为类似的事情发生过矛盾,是他先动的手,动手后我说要报案,他抓住我的皮带不让我报案,还说就是要找我扯皮,用头部撞向我的胸部,我就打了他一下,打的头部,后来我在看守所才知道他死亡的消息,我当时不敢相信。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打完准备走的时候是不是看到他在地上捡砖了?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1、书证:破案报告、接处警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尸检照片、云梦县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投案自首情节的说明、讯问光碟;2、证人莫桂华、张祥国、王望祥、胡俊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3、被告人张洪兵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但是我要补充一点的是,他打我要比我打他多些。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4、湖北省公安厅鉴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方面进行举证。
公诉人:1、投案自首的说明;2、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谅解书已经提交。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辩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1、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2、量刑方面进行辩解。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张洪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1、本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自愿认罪,但认为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2、法医鉴定的结论证明被害人张大成的死亡与外伤无任何关系,是因为自身的病情及情绪引起的;3、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自身有过错,本人家属超标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6万元,本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记录,故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辩护人:1、当事人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2、司法鉴定的结果只能证明当事人是过失致人死亡,并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3、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情节;4、案发后当事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5、当事人无任何违法记录。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1、被告人的口供是真实可靠的;2、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意图;3、受害人是在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导致死亡的,所以与被告人是有直接关系的。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
被告人:我并不知道他有心脏病,他动手我只是正当防卫,如果我不还手我就成了受害人。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多次,我也多次提醒过自己不要与他发生争执。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希望能够对我的当事人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请求法庭、及受害人的家属能够谅解我,并宣告缓刑。经过这件事情,我感到非常的后悔。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