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4-11-07 09:05:0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褚文奇,书记员管军军。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员,本案原告许巧玲已到庭,被告江海兵未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巧玲诉被告江海兵离婚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原告陈述你们双方的基本情况。

原  告:许巧玲,女,(基本情况略)

原  告:江海兵,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褚文奇独任审判,书记员管军军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原告听清楚了没有?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告:宣读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审判员:原告有没有补充意见?

 告: 我想要孩子的监护权,希望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500元,一直到孩子18岁。

审判员:被告江海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你说一下你们的婚姻感情状况。

 告: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还没有大的矛盾,一直是他父母在负担我们生活,后来被告母亲去世之后,被告出去打工基本上不给我联系,也不给生活费。我会自己娘家生活四年多,他后来在武汉打工也不和我们联系,也不看望孩子。

审判员:你们从什么时候分居?

 告:我们是从2008年被告出去打工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在一起。

审判员:你要求离婚的原因?

 告:被告没有家庭责任,他不但对我是这样,对孩子也没有一点关爱。

审判员:对你们子女抚养状况调查。

 告:孩子叫江俊雄,一直是我在带,现在是他爷爷在带,从十月份才开始,云梦的房子也是我租的,给他爷爷带孩子住。从2012年起诉之后我带着孩子在内蒙古上学,读了2年。2012年之前是我妈妈在带。被告的父亲也一直在外打工,孩子一直是我娘家人在带。孩子现在在城关三小读三年级。

审判员:现在对双方财产状况调查。

 告:婚前没有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婚后也没有置办什么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存款有没有我不知道,被告一直避着我,我不知道他的财务状况。

审判员:还有无补充?

 告:没有。

审判员:现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告: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2、婚姻登记信息档案1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3、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

审判员:被告江海兵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法庭核实依法予以采信。

审判员:鉴于被告未到庭,法庭不再组织辩论,现在由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  告:没有什么要说的了。

审判员:因被告未到庭,法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结束后,我们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可以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本庭将依法判决。

审判员:本次庭审活动到此结束,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