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贩卖毒品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员王刚,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汪赛平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2011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一个星期。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汪赛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本案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对本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被告人汪赛平,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汪赛平,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上交的资料是否属实?你知不知道那是毒品?起诉书上起诉你的是不是事实?你是在哪里买的毒品?多少钱一颗?你最多的时候买了多少颗?买来干什么?
被告人:是事实,我知道是麻果和病毒,起诉书上说的都是事实,我在孝感吕记商贸城购买的,买的50元一颗,最多的时候买了10颗,买回来了就自己吃,有时候卖给别人。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书证: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涉案毒品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据二、证人龚明、邱焱来、钟文兵、李梦霞的证言;
证据三、被告人汪赛平的供述与辩解;
证据四、云梦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汪赛平,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汪赛平明知是毒品,为了从中牟利,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以内判处刑罚。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员: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