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盗窃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关永强,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李运平,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李运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你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李运平: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监视居住?
李运平:2014年3月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员: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李运平: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李运平:收到了。
审判员: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李运平:同意。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运平盗窃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关永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李运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李运平,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李运平: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李运平,你就本案犯罪事实简要的陈述一下。
李运平:跟起诉书上写的一样。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运平: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李运平,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
李运平:听清楚了。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你盗窃钱财的刀片是哪里的?你为什么要随身携带?你对盗窃的数额有没有异议?你是怎么到案的?
李运平:是事实。是我刮胡子用的。没有异议。我是被派出所抓获的。
审判员:你和姜国清、郑兴是怎么再一起的?你们是谁提出来去作案的?
李运平:我们是在车子上遇到的。没有谁提出来,我是在车上临时起心的,我看见他买票的时候把钱拿出来了,我跟他坐在一起,就用刀片把他裤子割开了,姜国清和郑兴就在后面跟他拉家长,他们跟被害人也说了话的。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分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两部分进行,先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抓获经过;
证据二、户籍证明;
证据三、刑事判决书;
证据四、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
证据五、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
证据六、辨认笔录;
证据七、证人艾金芝、晏桂林的证言;
证据八、被害人江新祥的陈述;
证据九、同案人姜国清、郑兴的供述及被告人李运平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李运平: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李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运平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请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
李运平:请求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