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时间:2015-01-30 09:03:4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王刚,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冯元生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冯元生,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10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被监视居住。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冯元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刘俊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冯元生,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有没有补充陈述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冯元生,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公诉人没有要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书证:到案经过、法医鉴定、调解协议、户籍证明;2、证人李福香、王塘塘、唐杏花、王亚波的证言;3、被害人王四意的陈述;4、被告人冯元生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无要补充陈述的?

被告人:我认为整个事情的发生属于打斗中的过失伤人,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其他的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冯元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冯元生在一年以内处以刑罚。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接受公诉人的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尊重法律的公平判决。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