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潘亚明,书记员景艳秋。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蔡立翔、蔡洲、蔡畅、左满珍诉被告王保国、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原告蔡立翔,男,(基本情况略)。系王爱清之夫。
原告蔡洲,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蔡畅,女,(基本情况略)。
法定代理人蔡立翔,蔡洲、蔡畅之父。(以下简称原)
原告左满珍,女,(基本情况略)。系王爱清之母。
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诉讼即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王国保,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城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杜凤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千高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代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5号。
负责人:杨军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玉杰,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代3)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书记员景艳秋担任全部记录。被告王国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死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54548元,(其中先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的由被告王保国、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互付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代2: 对于原告所受伤害我方表示抱歉,我方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 2万元及525元施救费,望法庭可以将这个费用从费用中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方支付。
被代3:1、本案所导致的死者是王爱清,首先应该查明其父亲身份。2、原告的损失应依法确定。3、本次事故的挂车我们没有查到保险信息,需原告或好友公司提供挂车的基本信息。4、从我公司的查看记录,本次事故还造成蔡立翔受伤,和王爱清去世损失已超过交强险损失。请法庭查明蔡立翔是放弃赔偿还是其他。5、本案诉讼费用不承担。
审:原告有何说明?
原代:蔡立翔的受伤我们放弃赔偿,不做追究。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有七组证据
证据一:户口本、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和责任分担。
证据三: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明死亡证明属实。
证据四:文化路社区及三里棚派出所证明、租房协议、房东户口本、房产证、租金收条、彭家湾服务站证明、收费收据。证明受害人死亡前收入情况。
证据五、交通费发票,证明事故中的交通费用。
证据六、豫HF8251、豫HV695挂号车行驶证、王国保驾驶证,证明车辆驾驶信息。
证据七、豫HF8251、豫HV695挂号车保单两份,证明两车的基本信息及保险情况。
举证完毕。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2: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证据四又法院依法核实,证据五也由法院核实。证据六无异议。证据七正好说明两车基本信息,以及交强险限额。
被代3: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但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意见,1、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国保所驾车辆是停在路边,对其他车辆不构成妨碍,2、王国保所驾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静止状态。我们认为本次事故王国保承担次要责任。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暂时不认可,租房协议不是从12年放到现在的痕迹,感觉是人为的。2、从户口本上的房主信心不一致,3、户口本复印件上批注有文字,而该文字与之前收取租房押金的字体明显不一致。4、应缴纳各项费用说明。这个还需要核查。证据五有异议,票据不认可,金额由法庭决定。证据六除挂车行驶证不认可,其他都无异议。证据七保单无异议。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我们一共有二份证据。
证据一:预支费用清单一份,证据二:施救费单据。
二份证据均证明已向原告支付2万和施救费525元。
原代:对预支收费2万无异议,对施救费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代3:我们同意原告意见。施救费有无发生的必要需要结合车损的情况予以确定。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没有
被代2:没有
被代3:你们租住房间和做商业的地方是在一起吗?面积有多大?
原:是在一起的,房间面积大约20多个平方。
被代3:你们有几个人住?
原:2个人。
被代3:做什么生意?需要向市场缴纳多少钱?
原:蔬菜生意,一天缴纳3块钱。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本案诉讼的原告有一是受害人母亲,其是否放弃请求蔡立翔的赔偿?
原代:原代理人经询问是。
审:被告方一共赔偿多少钱了?一共有几个兄弟姐妹?在做什么?
原:2万,有两个,有个姐姐,已经死了。我现在是贩卖蔬菜。
审:被告王国保与你们运输公司是什么关系?是否缴纳挂车交强险?
被代:是雇佣关系。没有缴纳挂车交强险。
审:各方还有无答辩意见?
原代:原被告主体资格由身份证与户口本证明。2、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事故说明。保险公司应在较强新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其他由两被告承担3、原告诉请是有依据的,原告的主要数据都是有依据的,同刚才的举证意见。
审:你们的投保车辆有没有投险?
被代2:是的,都有缴纳
被代3:原告的费用计算,误工费由法庭核定。抚慰金请法庭考虑最高院民事案精神抚慰金的金额计算。我们认为原告所说的抚慰金是过高的,死亡赔偿金计量标准有意见,我们认为应按农村标准,最终按核实为标准。
审:原告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被告,还有什么意见?
被代2:没有
被代3: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裁判支持诉请。
被代2: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被代3:请法庭依法裁决,驳回原告诉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2:同意。
被代3:同意。
审:原告有没有调解方案?
原代:交通费可以放弃,具体的还是按保险公司的意见
被代3:我们现在没有具体的意见,我们还有需要核查的,商业险最多按40%赔偿。
审:原告有何意见?
原代:我们可以再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里面适当的放弃一部分。
审:保险公司,既然你说需要核查,那一个月之内给一个答复。
被代3:好的。
审:由于双方不能当庭调解,调解不成我们将另行判决,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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