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9-26 09:05:4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潘亚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诉被告岳秀洋、苏秀昌、河南省信阳市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李咏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云梦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珍珠坡路43号。(以下简称原)

法定代表人:褚智泉,该局公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原代1)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原代2)

被告:岳秀洋,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被告:苏秀昌,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2)。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系豫S090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S4582挂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 (以下简称被3)(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苏春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被告:李咏安,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4)。

委托代理人:陈贵珍,女,(基本情况略),系李咏安之妻。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五号楼(以下简称被5)。(未到庭)

负责人:吴一军,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1:均无异议。

被4: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独任审判,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2:没有。

被4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共同赔偿原告管理的财产损失25578元;首先由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公路路产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岳秀洋、李咏安依法共同承担赔偿;被告信阳弘运公司、苏秀昌对被告岳秀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均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至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李咏安做作答辩陈述 。

被4代:没有办法,保险公司赔偿只够治病,要赔偿应由河南公司赔偿。

2:我对起诉书没啥意见,就路损我们调解过,同意1.5万,还交了1000元。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1:我们有六组证据:

一、云梦县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拟证明云梦县公路管理局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云梦县公路管理局是经云梦县交通管理局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  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云公交认字【2013】第13097号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岳秀洋《机动车驾驶证》、李咏安《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各一份,共五份;拟证明2013年4月20日4时20分,在汉十高速连接云梦县吴铺镇杨店村路段,被告岳秀洋和被告李咏安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被告李咏安受伤、两车受损和货物损失及原告管理的公路路产路边树木等损失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岳秀洋、李咏安分别应对此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以及岳秀洋、李咏安的被告主体资格。

三、《大型汽车豫S09032车辆信息》、《挂车豫S4582车辆信息》各一份;拟证明与S090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S4582挂车的行车证登记车主(所有人)是河南省信阳市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即河南省信阳市弘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抄本)各一份,共两份;拟证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苏秀昌在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为豫S090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S4582挂车参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其中豫S090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保险单号为805072012411502002428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805012012411502001075(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豫S4582挂车交强险保险单为805072012411502002427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805012012411502001076,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000云,不计免赔;上述四种保险的保险期间均是自2012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25日二十四时止。即人寿财保信阳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

五、《公路路产损失赔偿通知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各一份,共两份;拟证明:1、云梦县公路管理局因其管理的公路路产受损于2013年4月20日下达《公路路产损害赔偿通知书》2、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损害赔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2014年2月28日下达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六、  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一份;证明:2013年4月20日,在汉十高速连接云梦县吴铺镇杨店村路段,岳秀洋和李咏安违法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云梦县公路管理局的公路路产遭受损失25578元。举证完毕。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六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均无异议。

被4代: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均无异议。

审:被告苏秀昌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2:我们有1200的发票,证明我们已经赔偿1200.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意见

原代1:这是对路面的修复费用,不包括树木、草坪等损失。

审:被告李咏安对被告2提交的证据有无意见?

被4代:没有意见。

审:被4有没有证据向本庭提交?

被4代:没有。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进入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本案事实清楚,两被告导致原告损失,价格认定被告也无异议,应该由两被告赔偿。鉴于被告在信阳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李咏安没有参投,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承担。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苏秀昌作答辩陈述。

被2:1、我们对这个数字有异议,我们后来放弃争议了。

    2、我们对路面没有损伤,不存在修复费用。1200元不是路面损失。

审:被告4代理人有无意见

被4代:我的车子也有车损,上次的案件中车损没有处理,能不能要求河南的对我进行补偿,算是对车损的处理。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被告方认为一是树木损失不明,二、不存在路面损失。

代1:已赔偿的1200是对路面的划痕的处理,现在起诉的损失是树木、草坪等损失。

审:被告苏秀昌有无意见?

被2:事故发生没有对路面造成损失。

审:被4代有无意见?

被4代: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代1:请法庭依法裁判支持诉请。

被2:请法庭尊重事实。

被4代:我没什么意见。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1:同意。

被2:同意。

被4代:同意。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原告苏秀昌,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到庭,若调解成功,责任你是否能承担?

被2:我当不了保险公司的家,承担不了责任。

审:你不能当家,我们就丧失了调解基础。

审:由于保险公司未到庭,本案不能进行调解。法庭调解结束后法庭依法判决,具体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