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6-25 10:05:5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袁刚,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舒小桥诉被告苏亮亮、被告胡青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 舒小桥,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彭想平,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苏亮亮,男,汉族,(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胡青辉,男,汉族,(基本情况略)。(被2)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被3)

负责人:洪向阳

委托代理人:陈强,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3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胡青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4397.1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1、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交警事故认定无异议。2、对原告方的赔偿明细有异议,原告后期治疗费过高,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理。因为我积极处理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计算。诉讼费不应当由我承担。我在医院交了一共1.7万元,医疗费1.5万元,摩托车车修费也在这1.7万元中包含。

被3代: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为原告诉请标准过高,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明;拟证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原告无责。

证据三:被告驾驶证、行车证、保单;拟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四:原告病情说明书、入院记录及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伤残情况及损失情况。

证据五:原告购房协议及居住证明;拟证原告自2010年即在城镇居住、生活。

证据六:原告之子、原告之母户籍证明;拟证原告存在被抚养人有抚养义务。

证据七:医疗费发票;拟证原告医疗费支出。

证据八:鉴定费发票;拟证原告鉴定费支出。

证据九:交通费票据;拟证原告交通费支出。

证据十:车损修理发票;拟证修车损失1800元,由被告苏亮亮垫付。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1: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认为后期治疗费过高。对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六无异议,对证据七无异议,对证据八无异议,对证据九无异议,对证据十无异议。

被3代:对原告证据一无异议,但原告户籍性质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有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对证据四对云梦县中医院的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提交完整的治疗病历。对原告方提交的法医鉴定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十级伤残认定依据牵强,应当按十级伤残的90%进行赔付。误工费计算180天过高,误工天数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139天。对护理天数最多按60天机算,80天没有依据。对原告的后期治疗费认为过高,根据鄂司鉴协字2012年第2号文件的通知,附表中的后期治疗费,后期费用应当为取内固定8000元,牙齿修补2000,面部疤痕为1200元合计11200元,鉴定的委托事项中没有明确营养费,法医鉴定不能确定营养费。原告的营养费应当遵医嘱,30元一天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对证据五购房协议和居住证明,要求原告提供房产证,对房屋转让协议有异议,对居住证明有异议。房屋协议中没有李元清的身份证号码,不知道此人是否真实存在。公章的出具单位是否是否真实存在,李元清的房产证没有提供。购买房屋应当出具房产过户登记信息,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六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2份村委会证明中加盖的公章是不一致的。对户籍证明无异议。对证据七要求原告提供3张门诊病历的诊断报告单及门诊病历,对住院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要求提供用药清单。要求知道手术材料是什么材质,以便计算后期取内固定费。原告的3张门诊医疗费票据中100元的票据上公章是圆形章,另外两张是椭圆形章,对此存疑。证据八对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对证据九,票据连号真实性有异议,但保险公司酌情认可300元。对证据十车损的费用真实性有异议,要求原告提供物价评估的鉴定报告,及正规的摩托车修理发票。

审:原告方有无说明?

原代:对于门诊收费章,票据是真实的,为什么盖圆形和椭圆形章不清楚。对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可能存在印章的更换,但是是真实的。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无证据提交

被3代:证据:司法鉴定协会的文件及保单条款;拟证原告的鉴定超出鉴定标准,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对不是本案指定驾驶人的扣减10%的免赔率。

审:司法鉴定协会的文件不能作为证据提交,保单上通用的条款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审:原告住的伍洛镇中心村的具体位置在哪?

原:在伍洛镇东北部的女儿港桥处,我在伍洛镇中心村居住已满三年。

审:被告你与胡青辉什么关系?

被1:朋友关系,他将车无偿出借给我使用。

审:保险公司对原告方有没有预赔偿?

被3代:没有

审:保险公司是否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被3代:我们在举证期限内会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原告的诉请各项损失,有证据证明,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原告方虽然是农业户口,但自2010年及在伍洛镇居住,原告的购房证明及村委会证明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生活,按城镇标准计算合情合理。原告车修费,是在交警处理事故时,由被告垫付费用,由交警指定处进行修理,修理费有合法票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审:请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3代:对原告医疗费中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将扣减20%,若无法提供用药清单将扣减25%。对后期治疗费认为27000元过高,保险公司仅认可11200元。对伤残赔偿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提供的户口证明其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原告的误工费证据有异议,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不予认可,应当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对护理费原告主张标准无异议,天数最对计算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按30元每天计算20天为600元。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仅计算其未成年子女的,认为原告伤残等级仅为10级,对劳动能力的丧失影响不大,因此只赔未成年子女部分,对其父母不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应为300元,精神抚慰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车损维修费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提供正规发票,认可1500元。

被1: 车辆定损是1500元,所以修车费发票应当为1500元。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3代:没有

被1: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认为原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诉求,请法院依法支持

被3代: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被1:没有意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3代:同意调解

被1:同意调解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要求赔偿13万元。

被3代:除去医疗费,直接赔给原告49900元。

原代:不同意保险公司调解意见

审: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