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朱成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潘小军,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 告:无
被 代:范芬(系被告表姐),女(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我觉得应该被告出庭。
被 代: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案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义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潘小军诉被告钟小燕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朱成成担任庭审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代: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1、判决原、被告离婚;
2、返还彩礼60000元。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代: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经过慎重考虑,互相满意才结婚的;
2、结婚彩礼已经花费了,按照现在农村习俗60000元也不多,也花费了。
原 告:被告写了日记,证明被告要求离婚,不满意这段婚姻。
被 代:写日记是心情发泄,被告不想离婚。
审判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请原告举证。
原 告: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二、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年龄、住址等情况。
三、云梦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
四、被告书写的日记一份。拟证明被告嫌弃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
五、存于原告手机中被告QQ空间说说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有离婚的想法,不满意这段婚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六、原告与被告QQ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多次找其父亲要过彩礼钱,但是其父亲不给的事实。
被 代:对于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5、6无异议,这是被告在心情不好的时候写的,是情绪的发泄.
审判员:请被告举证。
被 代: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阶段结束,原告提交的六份证据,被告无异议,对六份证据予以认定。双方有无问题相互发
问?
原 告:1、彩礼钱约定被告结婚后带过来,为什么没有带过来?
被 代:约定不是很清楚。目前被告年龄小,这个钱暂时由被告父亲保管,以后用这个钱给被告应急。
原 告:这个约定是通过媒人约定的,被告父母同意的。
被 代:没有。
审判员: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原、被告发问,请双方简要陈述双方的婚姻情况。
原 告:我与被告于2014年农历元月初一经钟小燕二婆婆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2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我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我认为吵架是因为被告方认为我不是她喜欢的类型。结婚后一个月被告就回十堰了,我不知道她回十堰干什么,5月1日,我到山西吕梁打工。7月底被告从十堰返回我家要求离婚,8月5日,我从山西回来跟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因彩礼钱协商未果,被告回十堰了。协商离婚的事情都是我们2个人私下协商的。
审判员:对原告所说的,被告有什么意见?
被 代:被告结婚前在十堰姨妈处帮忙卖菜,被告回十堰是发生争吵后回去的,原告要求被告回十堰找被告父母要钱。
审判员:原告,被告说的是事实么?
原 告:是的。
审判员:原、被告有没有补充的?
原 告:被告多次找过被告父亲要过这个钱,且多次挨过被告父亲打。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共同财产?
原 告:没有。
被 代:没有。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原 告:没有。
被 代:没有。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原告先发言。
原 告:我还是要求离婚,被告的三番两次回来闹离婚伤了我的心;我结婚的钱是借的,我家庭困难,希望被告退还彩礼钱。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 告 :我要求离婚,并返还部分彩礼钱。
审判员:下面直接进入法庭调解,希望双方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关系,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
审判员:今天开庭结束,请双方在笔录宣读后,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