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发庭审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胡德平,书记员彭畅。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原、被告:听清了。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管得林,男,(基本情况略)。
原代: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提起上诉和撤销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代:被告张润清未到庭,张润清,男,(基本情况略)。我是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管得林诉被告张润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德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彭畅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伙利润款264834.96;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一个是下辛店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第一标段,时间开始是2010年4月,工期1年,总价是268万;第二个是清明河标段2011年4月开始至2012年4月,工程总价是252万。
原:2010年4月他们借用别人名义接下工程后,再由我们三人合伙建,分别是张有力、张润清和我,张有力是张润清侄子,总价268万,当时出资张润清30万,占股份40%;管得林出资13万、周转金10万,共23万,占股30%;张有力出资30万,占股30%;费用是三人签字有效,每月结算一次,约定我的利润分成是30%。最终完工土地局拨款268万。
清明河标段,我和张润清各出资15万,我还花去费用8万,双方协商约定利润分成各占50%,后252万全部付清。
被代:1、原、被告下辛店、清明河项目均以亏损,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2、被告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超领伍洛项目项目利润和承担清明河乡的亏损的权利,超领利润不详。
审:原告所称是否属实?
被代:下辛店2010年4月份开工,2011年1月完工,总共标的款2945557元,投资入股情况,我不清楚,但是是他们三人合伙,土地局2945557元付完,和原告还没有算账。
清明河乡2011年4月开工,2012年2月完工,总款2463335.73元,这个款也付了,这个是两个人合伙,投资情况我不清楚,我们希望看到原告文字证据。
审:原告,两个标段是否结算?
原:2012年7月已经结算,下辛店利润我分了2万7,余额继续按照利润进行分配。清明河在尾款未回情况下按股份,我亏了3万7千多,尾款收回后,按利润分配。
审:伍洛标段股金退还情况?
原:10万股金已经退还。
审:原、被告还有无补充?
原、被告:没有。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原代:1、原、被告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2010年5月6月,三人合伙协议书,证明张润清和管得林合伙情况。3、2012年7月原、被告协议,证明伍洛标段账目结清,股金已经退还,新店账目已经结算清楚,利润待回款后按协议比率进行分配;清明河项目结算完整,待尾款结算后利润进行分配。4、土地局证明,证明工程尾款给付时间和数额,清明河、新店给付情况,新店领款60多万还含有周中山19万多,当时给了周中山。
被代:证据1、没有异议。2、没有异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新店、清明河工程,只是约定利润结算时间,不能证明余款就是总利润、利润数额。4、付款时间和我们证据有出入,金额没有异议。
审:对证据3,原告有没有补充?
原代:协议上说明了账目已经清算完毕,利润款就是剩余的余款,占项目20%就是利润,而且上面清楚写了之前票据无效,那么就应对其分配。2013年去年底,被告书写材料,可以印证余款就是利润款,被告来看一下。
被代:没有任何人签名,不是独立证据,原告如果拿出来这个证据,我们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认可的,原告应该对该证据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审:对没有异议证据,予以认可。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代:1、云梦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受益与原、被告无关,原告应退回受益。2、证明一份,证明伍洛标段受益与原、被告无关,原告应该退回,被告也没有领取清明河、下辛店余款。3、建筑业统一发票7张,证明下辛店项目总造价2945557元。4、工程施工明细表,证明下辛店亏损78383.11元,该项目无利润。5、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证明清明河总造价2463335.73元。6、工程施工明细,证明清明河第四标段项目亏损276343.73元,无利润分配。
原代:1.证明目的有异议裁定书上没有说该项目和原告无关,而且原告没有领取任何收益,仅仅退回本金。2.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和法院裁定数额不一致,也不能证明新店和清明河标段工程款相关。3和5,总款项领取额没有异议。4和6,该账本是被告自己做的账,在合伙协议约定中说明了要经合伙人共同签字才有效,但是账本中只有张润清签字,不能反映账目真实情况,故无法证明项目亏损情况。
审:账目要经三人签字是否有证明?
原代:合伙协议中有约定,费用支出须经三人签字才有效。
审:证据2数额,裁定是60多万元,是法院保全裁定,我们提出执行异议,后异议被法院驳回,并送达土地中心,直接划扣72万多元。
关于明细账目,原告要求合伙结算,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审:本庭对证据3、5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证据待评议之后做出决定。接标公司情况?
被代:下辛店是以曾都公司,清明河是以湖北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原、被告之间,合伙关系客观存在。2、2012年7月11日,原被告对三个项目账目已全部结清,伍洛由被告方退还股金,已退;新店、清明河账目已经结算,双方约定所有借据全部作废,余款作为应分配利润按照约定比率进行分割。3、被告方对两笔尾款结清,应该按照协议给付原告。
因此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被告方举证无法证明亏损情况,而且已经结算完毕,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原:没有补充。
被代:双方对2012年协议有争议。1、我方认为该协议仅仅约定了结算的时间点,即项目余款退款,没有约定利润多少,原告认为余款为总利润是不成立的。2、对余款尚未收到期间的费用也没有说明清楚和结算,所以双方事实上是没有结算的。
故,余款并非利润,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审:2012年7月11日,对股金是否已经结算?
原:股金在平时拨款时已经退了。当时结算时,我们把票据都拿出来了,所以就没有费用。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2012年协议是双方对账目结算后所签订的,利润、给付时间清楚明白,而且借据都作废。
被代:1、从协议文字上看,张润清在收款结算后再给付原告利润,所以说明了还没有结算;2、协议上说的借据作废,没有说全部账目条据作废。因此双方未结算,应该在结算后做分配。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被告:没有。
审: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支持我方诉请。
被:驳回原告诉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接受调解?
原:同意。
被代:同意。在庭下再协商。
审:由于庭上达不成调解协议,双方还可以庭下调解,现在闭庭。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