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2-21 10:37:3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鞠俊东,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入庭。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莫爱华、黄桂英、彭伟、彭静诉被告程洛斌、被告熊瑶、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褚观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莫爱华(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妻。(以下简称原1)

原告:黄桂英,女,(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母。(简称原2)

原告:彭伟,男,(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长子。(简称原3)

原告:彭静,女,(基本情况略),死者彭汉城之次女。(简称原4)

委托代理人:褚新山,云梦县道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原代)

委托代理人:彭庭杰,(基本情况略)。系死者彭汉成之堂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被告:  程洛斌,(基本情况略),司机。(以下简称被1)。

被告:  褚观宏,(基本情况略),个体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被2)

被告:熊瑶,男,(基本情况略),个体经营(以下简称被3)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写字楼十楼。(以下简称被4)

负责人:余国夫,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简称被3代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超斌,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独任审理,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  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代:皆曰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416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  请被告依次答辩  

被1: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2: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3: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4代:1、事故责任及事实无异议。2、本案是三方当事人主挂车是一方,客车是另一方,应当由这2车交强险共同赔偿。3原告诉请中精神抚慰金过高。4、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5代:1、对受害者同情。2、事实无异议,本案被保险车辆事故发生时停驶,认为无责任,对交警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们只承担11000元赔偿。3、即使认定其有责,应当按主车、挂车及客车交强险3车进行赔偿。4、精神抚慰金过高。5、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 :  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死原告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拟证原告的身份情况,共4份。

证据二:死者彭汉成户籍及家庭关系证明;拟证受害者与四名原告的家庭关系,同时证明被抚养人生育子女情况。共3份。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认定。该认定书明确被告程洛斌、被告褚观宏分别承担主次责任,死者彭汉成无责。

证据四: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情况证明及驾驶证,证明二事故车辆的所有权情况及驾驶员身份信息。共3份证据。

证据五:二事故车辆投保单;拟证被告熊瑶所有的鄂AP4607货车及鄂K4089挂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均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被告褚观宏所有的鄂K41552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8份证据。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被5代: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但原告证据中缺失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中挂车2013年是否年检无法显示。

被4代:对原告证据无异议。交警事故认定书,坚持答辩意见。褚观宏是停驶,根据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其有次要责任我们有异议。认为程洛斌所驾车辆为全部责任,请求法庭不予采信。有些资料缺乏,缺乏尸检报告、火化证明。

被1:无异议

被2:无异议

3:无异议

审:被告太平洋财保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有部分证据确失。对相关证据要补充的请原告方补充提交。

原代:好的。

审: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云梦财保认为交警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本院认为交警大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关,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对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异议,在合理期限内应提起复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均未提起复议,因此本院对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对被告人保财险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1:没有

被2:没有

被3:没有

被4代:没有

被5代:没有

审:现在询问被告熊瑶,你的行车证上的平板半挂车熊道心是谁?与你是什么关系?程洛斌与你是什么关系

被3:是我父亲,车子实际是我在经营,被告程洛斌是我雇请的。

审:主车上的物流公司与你是什么关系?

被3: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是我自己所有,挂靠在物流公司。我有挂靠协议,但没有带来。

审:原告诉请中没有请求牵引车的挂靠公司承担责任,现在询问原告是否请求牵引车的挂靠公司承担责任?

原代:我们放弃对挂靠公司的连带责任。

审: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有没有垫付费用?

被1:我垫付了2万多元,钱交给了死者方,写了收条。刑事开庭时交给了法庭。

被2:我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还有一部分在交警处。

3:我交了6万元在交警出,修车子花了2万元。

审:原告方在交警处领取了多少钱?

原:在交警出只领取了4万元。当时班车上受伤25人学生,受伤的学生都处理完了。

审:车上受伤的人是否都处理完了?

被1:没有经过交警处理达成协议,学生受伤很轻,治好后都回家了,只是没签字。

审:保单原件有没有?

被1:保单原件没有带来。

审:熊瑶请解释一下,车辆投保情况

被3:投保时是2010年11月9日登记在武汉市水后宜物流公司,去年行车证换了东西湖明发物流公司。从水后宜换成明发物流公司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审:挂靠合同能否庭后提交?

被3:好的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关于赔偿的项目,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不高,本案死者在本案中无责。3、被扶养人的实际计算,对目前的生活水平来说只能是象征性的。希望事情尽快解决。

被1:没有意见

被2:没有意见

被3:没有意见

被4代:本案事实的查明,原告方应当做好工作。才能获得比较快的解决。

被5代:坚持答辩质证意见,对原告代理人所述的事实有出入。原告方应出具必要的手续,才能尽快处理。派出所证明中应当说明是确有3子。责任承担,我坚持交警认定有无,褚观宏无责。法庭当庭认可交警责任认定书,我无异议。但交警的认定书是证据,不能取得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本案涉及到交强险有3个,且主车和挂车主体不一样,应当以3个交强险赔。

审:原告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本院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辩论意见,但不采信云梦财保的意见。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已作出认定。

审:请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代: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实且程序合法,应当认定。请求法庭按照园告诉请进行判决。

被1:没有什么意见

被2:没有什么意见

被4代:没有新的意见

被5代:没有什么意见

审:由于本案还有客车上受伤人员的处理情况没有查清,当庭调解无法进行,有关情况核实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

解。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