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4-07-14 09:03:2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何艳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孙汉成诉被告蔡木水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孙汉成,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孙雄飞。系孙汉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蔡木水,男,(基本情况略)。(被)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何艳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0288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对于事实部分,事故发生时原告停驶,我直行,原告突然发动车辆穿行,避让不及导致事故,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对于原告赔偿诉请,我认为我没有赔偿责任。

审: 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孙汉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孙汉成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公安认字[2013]第131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鄂K4L380号车行驶证,拟证明事发经过、被告蔡木水承担主要责任及鄂K4L380号车的车主为被告蔡木水;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智测报告,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孙汉成受伤在云梦县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其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2%,误工休息180日,需一人护理6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发票一张、门诊发票一张、鉴定费发票两张,交通费发票一组,车辆维修发票五张,拟证明原告孙汉成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16047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500元。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原告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对原告受伤住院的经过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之前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对原告是否存有旧伤存疑,因此对原告方的伤残程度有异议;对证据四我不清楚真实性,请法院核定。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没有证据提交。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谁的?有无购车发票?

原代:是我的父亲的,购车发票要回去找,不知道还在不在。

审:你请求的车损是维修费500元,是怎么计算的?

原代:车损是修车店的修车发票,没有做物价鉴定。

审:被告你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没有申请复议?

被:没有

审:你所驾驶的车辆有没有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有没有预赔偿?

被:买的时候投了保后没有续保,预赔偿了2000元。

审:原告方你的法医鉴定的鉴定经过是什么?

原代:因为在云梦不能做法医鉴定,医生建议我们在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因为脑部有伤,因此在医生的建议下在孝感康复医院做了精神方面的鉴定。法医鉴定中医生没有将原告过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旧伤算入本次伤残中。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有交警队依法作出的交警认定书。我希望事情尽快了结。

被:认为原告诉请均不合理,我认为我没有责任。事故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我认为不合理。我在事故中也有受伤,也有车损。

审: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没有新的意见,请法庭裁决,我觉得自己没有责任,不应当赔偿。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公正处理。

被:坚持认为我没有责任。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被: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也没有赔偿能力。

审:鉴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过大,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