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4-11-14 09:05:3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刘继超。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准备开庭。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没有。

原  告: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请入庭。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等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旁听人员不得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对违反法庭规则不听劝告制止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警告、训戒,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的批准对其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胡春梅,女,(基本情况略)。

被  告:陈三民,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  告:无

被  告:无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无异议。

被  告: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

       以参加本案诉讼。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胡春梅诉被告陈三民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继超担任庭审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陈三民离婚;婚生女陈欣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告:我不同意离婚,她说的不是事实,我在家里什么事都做,并没有家庭暴力、吃喝嫖赌的事,小孩的抚养权坚决不给她。她跑出去了后,我一直四处找她。

原  告:她没有管过小孩,小孩去年看病都是我去照顾的,他一年就带几百块钱回来,我们无法生活。

审判员:现在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请原告举证。

原  告: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二、医院检验报告单。拟证明原告及婚生女医院治疗情况。

审判员:请被告质证。

被  告:都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证据。

原  告: 没有。

审判员:请被告举证。

被  告: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事实。

       三、出生医学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陈欣的出生情况。。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都没有异议,将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员:法庭有几个问题向原、被告发问,请原告方发言。

原告:没有。

被告:她为什么我打电话不接,也不让小孩见我?

原告:我们是2008年腊月经被告的老表介绍的,2009年5月18日举行的婚礼,同年12月26日补办的结婚证,2010年8月5日生的陈欣。我们认识的时间较短,婚前不了解,刚开始感情还可以。后来他不赚钱养家糊口,我们从小孩出生后,矛盾就越来越多。我2012年春节后,我独自外出打工,带着小孩,赚钱给小孩治病。

被告:她说的不是事实,我们没有闹矛盾,但她确实是2012年春节后就出去了,我多次找她,打电话也不接。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先发言。

原  告: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他在外面搞点钱就瞎搞,从不管我和小孩。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  告:我们还有感情,在家我什么都做,但她看到还不顺心,她刚出去的时候,我还在打电话联系她,叫她回来。

审判员:原、被告称述最后意见。

原  告:坚决要求离婚,小孩由我抚养。

被  告:我不同意离婚。

审判员:下面进入法庭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

被 告: 同意。

审判员:你们都是属于比较年轻的夫妻,结婚也没有多长的时间,生活的琐事要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如家庭不和睦对孩子的成长和两个家庭都会造成影响的。

原  告: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  告:不同意离婚。

审判员:鉴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庭择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庭审笔录待双方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今天开庭结束,请双方在笔录宣读后,认为对自己的陈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遗漏或者差错的,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