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学军,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楚王城大道187号
委托代理人郑建安,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有权代为起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和撤销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领执行表的款等。
被 告:胡结,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江茂强,男,(基本情况略)。
被 告:胡莹,女,(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本案被告江茂强,被告胡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庭前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没有向本院提出没有按时到庭的理由,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身份经核对无误,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主审法官张学军独任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343.33元及利息5728.87元(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9月18日止)。利息计算公式:本金25343.33元乘以天数434天乘以天利率0.0369%加上罚息1670.24元(逾期部分的利息按原利息1.5倍计算)得到利息5728.87元。
二、本案三被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2011年7月11日。被告胡结因扩大经营缺资金向原告下属单位古泽支行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由被告江茂强、胡莹夫妻二人出具了《自然人保证贷款担保承诺书》,承诺为此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他们夫妻二人负责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2011年7月11日,三被告与古泽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利率13.2996% ,借款时间从2011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1日止。截止2014年9月18日,被告还款本金24656.67元,利息13503.07元,下欠本金25343.33元,利息5293.51元。
原 告:按月结息分期还本。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 告:原告起诉的是事实,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没有异议,我们有担保人,当时一半的钱是我还的,担保人就还了一年的利息,我还了一年的本金24656.67元和一半的利息,因为担保人分了一半的本金,而我是按期还银行,应该再由担保人还。
审判长: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即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成立,该行开业的同时,云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证据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明》、江茂强、胡莹三被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申请书》、《自然人保证贷款担保承诺书》,共2份,证明2011年7月11日,胡结因经营咖啡店资金短缺为由,向云梦县农村信用社古泽分社申请保证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并由江茂强、胡莹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共同偿还,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证据四、《个人借款合同》,证明2011年7月11日,古泽分社与胡结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古泽分社借款人民币5万元给胡结,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起算;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1.1083%,罚息利率标志按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2013年6月还本1万元,贷款到期时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证据五、《保证合同》,证明2011奶奶7月11日古泽分社分别与江茂强、胡莹所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江茂强、胡莹承诺为胡结5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等。
证据六、《借款凭证》1份,证明古泽分社按约定于2011年7月11日将5万元给付胡结(账户13531472240018),胡结当即签署了《借款凭证》,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7月11日。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 告:都没有异议。
原 告:5万元贷款每月按时扣息,合同期的利息被告已全部结清了,本金还了一半24556.67元,下欠本金25343.33元以及该本金从2013年7月11日到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是按原有利率的1.5倍计算,1.1083%月利率
被 告:是的。
审判长:由被告举证。
被 告:跟江茂强签订的协议一份,证明一半的钱归江茂强还,贷款当时和江茂强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上我给了2.5万元江茂强,2年的利息前一年由我付,第二年由江茂强付,2年期满后本金各还2.5万。
审判长:实际还款情况?
被 告:头一年的利息是我付的,第二年的利息是江茂强以我的名义付的,但本金我的一半还了,他的一半到期没有还,现在银行起诉的一半本金及利息都是由他还的。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 告:协议是他们之间的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借款合同江茂强只是担保人,钱是打到胡结账上的,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只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 告:按照胡结当时在合同上写的偿还我们的本息,现在已经逾期了。
被 告:找江茂强协议过很多次,他都不配合,我认为我不该还,当时银行要找担保人,本金分了他一半,应该由他还。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比较清楚,原则上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本案江茂强、胡莹确实提供了担保。
审判长:鉴于两被告都没有到庭,本院不组织当庭调解,但当事人仍然可以庭外调解,如果双方在一星期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在今年12月前作出依法判决。
审判长:庭审结束,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