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4-21 10:00:3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梁文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梁文华,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乾坤购物西楼十楼。

负责人:余国夫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603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本案遗漏了当事人,郑子斌的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本次诉讼。2、原告的主张只能主张自己的药费和自己的车损,对车损的垫付,没有代乘客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本案要获得其他人赔偿应当由乘客自己主张。3、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营运损失、维修站的管理费、施救费等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4、本案梁文华负次要责任,应当承担责任。5、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6、梁文华为乘客垫付的误工费和物品损失过高且依据不足。7、梁文华车损,保险公司的物价评估金额为44066元。应当以双方物价的评估结论为主。

审: 原告方补充陈述

原代:没有补充陈述

审:  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二:梁文华身份证、驾驶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受损车鄂AHA758行车证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及受损车基本情况。

证据三:车辆营运合同、武汉永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证明;拟证鄂AHA758实际车主为梁文华,该车挂靠在武汉永兴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

证据四:死者郑子斌驾驶证及车辆鄂K42382行车证复印件;拟证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郑子斌及车辆基本信息。

证据五:保单2分;拟证郑子斌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拟证该项费用7300元。

证据七:云梦物价局车损鉴定书;拟证鄂AHA758车定损为47126

证据八: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管理费收费收据、20138-10月安汉联营体运费结算明细;拟证AHA758车为客运车,该车受损维修的2个月内,致使梁文华损失6200元的进站管理费及73070元的营运亏损

证据九:医疗费票据;拟证梁文华因伤发生医疗费652.7

证据十:部分受伤乘客在医院治疗的病历及发票;拟证客车车上乘客受伤,梁文华垫付部分乘客费用16987元。

证据十一:部分乘客身份证、交通事故调解书及损害赔偿凭证;拟证为赔偿乘客损失,梁文华共垫付13200元。

证据十二:交通费发票;拟证交通费发生。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遗漏了当事人,梁文华车上乘客损失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证据二、三、四、五均无异议,证据五保险单条款中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证据六票据中拖车费非保险公司赔偿费用,证据七有异议,认为物价评估是原告方单方委托,非在诉讼阶段由法院指定委托,保险公司与三方已经作了定损,应当以三方定损的结论为准。证据八有异议,管理费的发生非因交通事故收到的损失,非车辆的损失,客运集团返的钱没有扣除成本。该营运损失不是保险公司责任范围。证据九无异议。对证据十,梁文华垫付的费用,没有代乘客起诉的权利。证据十一,认为十九名乘客的损失,应当有乘客自己主张权利。认为梁文华自行向十九名乘客赔付的护理和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梁文华即使取得了诉权,仍认为本案遗漏了当事人。证据十二,交通费1500元,认为过高。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

原代:原告补充说明,原告还有2012年的结算明细。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双方当事人,对车辆定损的定损单一份;拟证原告车辆受损后三方主持下作了车损鉴定。

审:请原告方质证

原代:这份证据并非定损结论是保险公司内部出具的是对车辆的预计维修费用,此鉴定结论还少了几千元的维修费,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法庭发问,赔款协议书上的张爱民是谁?

原代:是梁文华的合伙人。

审:是否投有车上人员险?

原代:投了,但保险公司说要我们现行起诉,然后再赔。

审:原告方,本案事故责任中对郑子斌一方的责任你们怎么处理?

原代:认为郑子斌的继承人只是郑子斌的财产代管人,此案是侵权案件,且梁文华对郑子斌的继承人不追偿。

审:车上一共多少人受伤?

原代:一共19人,只垫付了一部分的赔偿

审:车上人员险内容是什么?

原代:事后向法庭提交保单

审:被告进行过预赔偿没有

被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另一当事人郑子斌应当承担责任,郑子斌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认为遗漏了当事人,郑子斌继承人非事故侵权人,认为本案中没有遗漏当事人。保险公司认为梁文华只能主张自己的医药费不能主张他人的,保险公司除了医药费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失,梁文华垫付的医药费应当是物质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营运费及施救费不应承担责任,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梁文华车辆是客运车辆营运损失客观存在,请求法院酌情认定。4、保险公司认为梁文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无异议,诉讼费和鉴定费请法院依法判决,误工和物质损失,应当作为合法诉请,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的车损认定非三方委托,原代提交的车损认定是合法的。

被代:1、辩论意见同答辩意见。2、定损单上有张爱明的签字,认为是合法的。原告方的营运损失应当以物价评估为准,且保险公司不应承担。3、梁文华向乘客赔付后,不能取得乘客的诉权。原告代理人认为受害人的继承人非侵权人而不应当列为被告是不对的。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1、认为没有遗漏当事人,原告方的营运损失没有向物价部门做鉴定,由于原告方物价损失不方便做鉴定,物价部门不愿意所鉴定。2、车上乘客是被侵权人,车上乘客险是另一种保险。3、19名原告全部作为原告难以做到,原告方仅就自己垫付部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审:被告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没有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不愿意调解

审:双方争议较大,本庭合议后再决定。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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