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放管理办法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2-09-15 15:18:43

执行案款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兑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试行)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实行案款分离制度,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案款科学管理。

第二条 在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执行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同步生成的银行虚拟账号,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强制司法扣划应当注明交款人信息、案号、 用途等信息)。

第三条 案款到账后,执行人员需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项,到财务室开具执行案款发票。发票需注明执行案号、开票时间、交款单位(人)、备注被执行方付款时间及承办人,并与案款记账表内容一致。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领款需提交如下材料: 领款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收据或领条、收款账户信息、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人员填报《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同时办理线上案款发放流程的填报等手续。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申请执行标的额、一案一账户账号、执行到位标的、未执行到位标的、交纳案款人姓名、交款金额、交款时间、领款人姓名、领款人开户行和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以及案件历史款项发放情况。执行人员报经团队负责人、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局长、分管执行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线上流程的审批同步完成后,交由司法行政科 (财务室) 办理支付手续。执行人员负责案款发放全过程至案款发放完毕。

第五条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无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执行款时执行法官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款专管员登记,可以按审批意见延期过付: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暂时无法支付的;

(三)按照申请执行书中载明的联系方式, 尚未通知到申请执行人的;

(四)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按时领取的;

(五)当事人负有同时履行义务且中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

(六)当事人对执行案款金额有争议需要审查的;

(七)应退付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尚未通知到的;

(八)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已被裁定受理的;

(九)涉众案件退付金额,利害关系人身份需要核实的;

(十)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十一)执行案款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被保全的;

(十二)执行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十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七条 发放执行款,应当采取转账方式,对具备发放条件的案款,应当在到账后15日内完成兑付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科 (财务室) 在兑付执行案款时,应查验执行款发放审批表,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通报。审查无问题的,财务部门自收到兑

付执行案款审批手续及相关材料后3日内办理完付款手续。

第九条 司法行政科 (财务室) 在办理兑付手续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兑付: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领款通知书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四)领款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五)领款人和领款通知书指定领款人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应当兑付的情形。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人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执行局局长批准。

第十条 执行案款中需收取执行费、诉讼费或罚没收入等的,由执行局开出转款说明,司法行政科(财务室)收到转款说明后5日内开具执行费、诉讼费或罚没收入发票等交执行局。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案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情况说明,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交接时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案款发放所有纸质材料需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执行局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司法行政科 (财务室) 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款的管理,设执行款专管员,负责及时进行执行案款清理。每月对未发放的案款进行清理,截止时间前3天进行提醒督促,对各承办人发放表格,列明案号,未发放的案款,提示、督促承办人发放案款,做好台账销号、催办等工作,建卷立档。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督办并安排专人配合。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定期对案款发放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执行案款进行及时清理,严格按照《执行案款管理办法》,做好与司法行政处(财务室)的有效衔接,每月一次对账,每周一次通报,每季一次小结,全年做好该项工作的总结考核兑现。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2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