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蔡志华,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江光喜,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杨进军,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庭前证据交换,代为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回避、参与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或答辩),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被 告: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人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诉请,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光喜诉被告湖北昱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鲍建军、人民陪审员蔡志华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员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共计10个月工资,150000元。
2、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共计12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36000元。
3、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陈述的第二项诉请诉状上要求被告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而在庭审中的诉请是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认可?
被 告:我们是不认可的,因为这根本是两个意思,我们认为是其提供了新的诉求。
审判长:如果是新的诉请,当事人可以申请新的举证期限,你们是否申请?
被 告:原告认为只是笔误,我们不要求延期举证。
审判长:原告你们有什么说的?
原 告:我们在仲裁时的请求也是说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在诉状上只是打掉了两个字。
审判长:那么被告不申请延期举证,原告也认为是笔误,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 告:答辩人认为应驳回江光喜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无效,江安心与江光喜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江安心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2、答辩人至今未投入生产,江光喜基本未上班在公司付出劳动,因此其要求按劳动合同支付全部报酬的主张不能成立;3、江安心与江光喜约定的工资水平其高,远远超过公司同一级别(副总经理)人员待遇,据答辩人了解,公司正式(经董事会同意)聘请的副总经理级别的有高羽冰及张连堂,该二人的月工资仅为3000元,远远低于江光喜的15000元,而该二人对公司的创立及管理作出的贡献远远超过江光喜,所领取的薪酬也只有10个月的工资。劳动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同工同酬”,从这一角度来说,江光喜的诉请更不应当给予支持;4、江光喜在江安心处领取的金额远远超过3万元,其诉讼中所称的向其发放了2个月工资(计3万元)并非事实。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之后,依法驳回江光喜的全部诉请。(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证据二、被告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成立,于2014年3月4日营业,证明法定代表人现变更为周人骏、其经营范围包含LED灯研发、销售及其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聘用劳动合同,证明1、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3、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税后15000元及被告应该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
证据四、汇款凭证,路灯商标,LED等检测认证申请表,湖北昱明光电公司宣传画册及印刷报价单,住宿费发票,火车票,收款发票。证明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7月之间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原告到武汉联系相关产品研发、设计、认证等事务。
证据五、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因身体原因患病治疗的客观事实。
证据六、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单,证明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一和证六没有异议,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公司事实厂房没有建起来,处于停业状态,对证三真实性有异议,劳动合同属江安心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公司行政印章已经作废,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作废的,对证四汇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汇款凭证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看不出钱的用途,原件字迹模糊,对发票不能证明该项是原告完成的工作,对检测认证申请表、宣传画册、印刷报价单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没有印章,对住宿费发票、火车票、收款发票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支出是用于公司,在这组发票中有一个1.8万转账凭证,汇款人是江安心,收款人是刘力飞,证明我们公司给江光喜的钱不止3万元,对证五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原告就被告质证意见发表意见。
原 告:对第四组证据检测服务费是在受聘期间为公司用的,汇款给刘力飞1.8万元是公司付给房东在武汉的分公司的房租,不是给我的,只是叫我去办的这个事。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意见要说?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
原 告:没有。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被 告:证据一、昱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昱明公司主体身份;
审判长:你们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办理了庭后补交过来。
被 告:好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 告:证据二、1、公司变更通知书,2、证人周人骏证言,3、证人张连堂证言,4、证人高羽冰证言,5、停业照片一组,证明1、昱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江安心在公司成立之后,未在公司尽责,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变更的事实,2、聘请江光喜纯系江安心个人行为,3、公司尚未开始经营,不可能存在销售,4、江光喜劳动合同上记载的工资偏高;
证据三、湖北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证明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作废的。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请法庭注意的是变更以前的法定代表人是江安心,对证二证人证言有异议,因为证人未到庭,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则,对照片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公司是否停产从照片上看不出来,与本案劳动争议没有关联,对证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能证明2014年2月28日以后公章作废,之前是有效的。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补充?
原 告:证人未到庭,但是证言都是真实的,法庭也应该予以采信。
审判长:证人与你们什么关系?
被 告:与原告是同事,与被告是2014年3月以前和公司是劳动关系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提供?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 告:被告方,你们公司有职工名册吗?
被 告:没有
原 告:你们能提供向原告支付工资的凭证?
原 告:你们跟江光喜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
被 告:没有为江光喜办理。
审判长:其他职工办理社保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问题问原告的?
被 告:高羽冰和张连堂你认识吗,工资数额是否清楚?
江光喜:认识,不清楚
被 告:他们的职务你知道吗,级别你知道吗?
江光喜:张连堂是行政部长,高羽冰是人事部长,只是听说,没有看到文件。
被 告:当时江安心总共给你多少钱?
江光喜:连工资3万元一共是9万元,6万多元是费用。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问题发问?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你是董事会签的还是与公司签的合同?
江光喜:江安心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
审判长:江安心是否提名董事会聘请你?
江光喜:我问过江安心,公司股东周总什么意见,江安心说他已经和他沟通过了,我来公司签合同之前就与周总见过面,吃过饭。
审判长:你没有文字记载的聘请的东西?
审判长:公司是否投产?
江光喜:我来之前是没有的,公司样品是我去做的,做了两支路灯,没有生产出产品。
江光喜: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10日。
审判长:你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审判长:你实际做了哪些工作?
江光喜:销售计划我都做了,但是现在没有生产出产品。他们说的是2012年底生产,但是直到现在没有生产出产品。
审判长:你的工资谁支付?
江光喜:昱明光电,但是除了3万元是江安心叫周波给我的其他没有给。
审判长:周波是做什么的?
江光喜:行政助理。
审判长:除此以外公司给过工资没有?
江光喜:没有。
审判长:你们公司有无考勤记录?
江光喜:没有。
被 告:确实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从现有的法庭调查事实及双方证据,被告公司支付给江光喜是否支付报酬,支付多少?
被 告:具体不是很清楚,但是据我们了解是12万元左右,钱不是公司支付,是江安心个人行为。
审判长:3万元是给江光喜的工资?
被 告:不属于工资,应该是属于生活补助,同时工资我们认为是应该参照同一级别的管理人员。
审判长:那么这个3万元到底是属于什么?
被 告:我们理解的是生活补助、工资及社保金。
审判长:双方对事实有误补充?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庭审中对没有争议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庭后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再作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1、我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主体适格,本案原告是适格主体,被告是合格的用工主体;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印章在合同签订之时是有效的,所以该合同具有合法有效性;公司没有成立董事会,江安心是执行董事,所以不存在向董事会同意,对证人证言不能作证据使用,证人未到庭不能确认调查笔录真实性,不符合证据规则。2、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15000元的工资,被告所说支付过原告工资应该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实际被告下欠原告10个月工资未支付;被告对原告工资15000元发放不予认可,但是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税后15000元,原告的工作岗位与其他人岗位不同,所以不能确定同工;被告认为应该减少工资就应该提出减少的证据及理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工资待遇不应该以每月15000元来发放。3、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养老保险补偿金,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原告两个月工资进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该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为原告办理,我们认为按照每年补偿两个月。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坚持我们的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劳动合同的问题,江安心虽在签订合同之时是总经理,但是他是超越了职务范围,周人骏才是执行董事,因此江安心聘请副总经理必须经过周人骏,因此江安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我们没有否认原告在我公司工作,但是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是完全不相符的,原告在证据的证明目的上说的2014年3月4日开始营业的,江光喜参加工作的时候公司还没有营业,江光喜说做过样品也是不可信的,因为公司没有生产是不可能生产样品的,如果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是在5月份做过设计,之前基本上没有为公司做过劳动;关于两个月工资3万元的说明,3万元不是说是2012年9月、10月工资两个月工资,实际上这个是10个月的工资,3万元的构成实际是生活补助、工资及社保金,原告的年龄已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我们只能将钱发放给个人;关于劳动合同工资问题,合同约定并不能代表实际发放水平,在公司停业停产期间,相关规定只需要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生活补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根据以上我们向原告发放的3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湖北省标准每月340元的标准。
审判长:江光喜的3万元是什么时候付的?
被 告:不清楚。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补充?
原 告:发放生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是原告在公司运营初期,但是原告职务是销售策划,不是产品推销员,他所付出的成果不能按照产品推销员的工资衡量;我们通过工商信息查明,公司没有生产产品,但是在前期的运作是正常的;我们在工商查询工商登记的执行董事是江安心,是在2014年后才变更成公司执行董事。
审判长:被告之前周人骏是执行董事吗?
被告:据我所知是变更之后是执行董事,变更之前的我不清楚。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无最后陈述?
原 告: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15000元支付原告工资,及发放保险补助金。
被 告:请求法庭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对原告的诉请依法驳回。
原 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告:我只能带回调解意见。
审判长:鉴于被告要带回意见,那么庭后原告把自己的意见向公司反映之后再达成一个调解意见。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