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员陈晓红,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赵文平,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因何事被刑事拘留的?
赵文平:涉嫌故意伤害。
审判员:你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赵文平:2013年3月6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审判员: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文平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赵文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赵文平,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赵文平: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员:你就事实部分有什么补充的?
赵文平:是商育军先动手打的我媳妇,我才过去的。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吗?
赵文平:我自愿认罪。
赵文平: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为什么要去梦园小区?事情经过是怎么样的?你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了吗?
赵文平:没有异议。我之前去是为了要帐,我上午先去的,下午我媳妇去的,她跟我打电话说商育军把他脑壳打破了,我就在路上跟以前玩的好的几个伢一起去了,他也带两个伢,他在地上捡了块砖打我,我带的去的两个人就把他拦住,我就用水果刀刺了他屁股和背部。我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去案发现场的?作案工具是哪里来的?
赵文平:我上午去了一次,下午是我老婆先去,我后来去的。是我带的一把水果刀。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辨认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
证据二、证人王爱华、周新民的证言;
证据三、被害人商育军的陈述;
证据四、被告人赵文平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赵文平,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赵文平: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赵文平,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赵文平: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赵文平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文平在有期徒刑一年内判处刑罚可适用非监禁刑,请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赵文平:没有辩护的。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赵文平:我认识到自己错了,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