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时间:2014-11-13 09:05:5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学军,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告:邹牧,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董昭,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告:邹诚,男,(基本情况略)

 告:张双英(系被告邹诚之妻),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审判长:张双英到庭没有?

 诚:没有到庭,她是我的妻子,晓得这个事情。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异议。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案被告张双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牧诉被告邹诚、被告张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学军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告:听清楚了。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每月3.5万元,自20149月至还款之日止)。

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20147月份,被告邹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478借款100万元给被告邹诚,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5日,利息每月3.5万元。被告邹诚当天出局了欠条一份,原告遂于当天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96.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3.5万元)给被告邹诚。被告邹诚8月份又支付了利息3.5万元。被告张双英系被告邹诚之妻,由于被告借款是用于资金周转,其实质是为家庭经营生活的需要所借,被告张双英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故原告邹牧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邹诚、被告张双英立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每月3.5万元支付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由被告对原告诉状的事实理由与诉请进行可定或否定的答辩。

 告:借款100万是事实,诉状所称的是事实,口头约定是半个月,约定利息是每月3.5万元,但是利息过高。我曾经借了原告十万元 ,没有写借条,他也没有还,应该从那100万元中扣除。

审判长:原、被告之间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告:没有。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原告进行举证。

 告:证据一、邹牧身份证,证明原告邹牧身份;

证据二、邹诚、张双英人员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确有其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被告邹诚20147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邹牧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借款人:邹诚  2014.7.8”,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数额;转账凭证证明转账96.5万元给邹诚的工行卡上。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告:真实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证据提供。

 有,工商银行的汇款凭证两份,一个是10万元,一个是3.5万元。

审判长: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他确实在6月18日给过我10万元钱。他说的10万元与这个无关,在这100万元之前我原来帮他借过500万,这个10万元是他给我的报酬。

审判长:你为什么借100万元?

原  告:我跟他一直在来往,从小和他是一个村的是同学,我以前帮他借过钱,我想他在搞建筑需要资金,又帮他借了100万元,我找龚总借的,他是广水福源运通的董事长,以前也找龚总借过500万。

审判长:你找他借钱干什么?

被  告:作为我的白云物流资金的周转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借款有借条有凭证,希望法院在法定规定内还本付息。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10万元要扣除,高息要减下来,6月18日他当时找我借钱还徐自身的钱,没有谈任何的息,说一个月后还,没有打欠条。当时那100万元我也知道他是找别人借的,他是医院的医生,没有在外面从事放贷业务,纯粹是帮我忙。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还款付息。

被  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要扣除10万元,还有两个3.5万元利息要减下来。

审判长:考虑被告方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双方可在一星期内进行调解,可申请法庭进行调解也可自行进行调解。今天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