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2-05 09:05:19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鞠俊东,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第二次公开审理原告邹润安诉被告祁红秀、第三人彭云,第三人杨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原  告: 邹润安,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有权代为参与诉讼,进行调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

被  代:祁红秀,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提起上诉,撤销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物,代领退还的诉讼费等。(以下简称被1)

第三人:彭云,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第三人:杨少华,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参与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代:没有异议。

被  代:没有异议。

张从堂: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鞠俊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刘俊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代: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代:听清了,不申请。

张从堂: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代:有,证人在庭外等候。

被  代:没有。

张从堂:没有。

审判长:在第一次开庭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变更答辩期,所以现在进行第二次开庭。经分析被告代理人意见举证期不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原  代:。宣读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1、请求立即停止对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消防路城南派出所住宿楼3楼东侧1套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请求确认第三人彭云、杨少华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祁红秀代理人针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诉请进行答辩。

被  代:两点答辩意见:原告诉称的相关事实不实,借款并设置房屋抵押的时候以及事后补签买卖房屋协议不能证明原告所有该房屋2、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审判长: 第三人答辩。

张从堂: 1、对借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和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审判员:现在请原告举证。

原代:我们一共有四组证据。

证据一、邹润安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邹润安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彭云身份证复印件、杨少华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本案第三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借款协议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彭云、杨少华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两份。拟证明被告彭云及杨少华于2013年8月30日以房屋作抵押向原告邹润安借款15万元的事实。2、被告彭告彭云及杨少华因无力还款,便以借购抵付房款,将房屋卖给原告的事实。3、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原告,原告已使用该房屋近一年之久。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执异字第00188号裁定书,拟证明原告已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故提起诉讼的事实。

审:请将证据提交法庭。

审: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证据质证。

被代:质证意见:对证据一邹润安身份证无异议。

对证据二彭云身份证复印件、杨少华身份无异议。

对证据三:1、借款协议复印件的证明对象不能成立,不能证明是否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款与被告方并无关联,对此后诉争的房屋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对借款协议的资金交付持异议。

2、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3、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做为有效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签署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6月的听证会时未提出该证据,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

4、对彭云、杨少华的证明,该证明不能证明获得房屋产权。

5、对两份房屋租赁协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房屋的租赁协议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签第一份租赁合同时借款协议尚未届满,原告不能将房屋出租,该协议无效,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抵押行为违反担保法,因抵押行为无效,租赁合同也无效。

对证据四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执异字第00188号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张从堂:对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质证说明:原告借款时应为11月30日,借款的交付情况是因为去银行办手续时人很多,直接将钱交付的。

审:下面传证人周浩到庭。

审:证人将你的基本情况介绍下。

证人1:周浩,男,汉族,湖北云梦县人,1987年10月8日。工作地点在城南毛家厨房(饭店),租住在案件争议的房屋内。(以下简称周)

原代: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与被告呢?

周:租赁关系。与被告无关系。

原代:你是什么时候租房?

周:租了半年左右,2014年上半年。

原代:你的房东谁?房租如何交?

周:是邹润安,三个月一交,1400元。

原代:你们是不是签了个租赁合同(宣读租赁合同)

原代:是不是你和邹润安签的?

周:是的。

审:被告有无向证人发问的?

被代:没有。

审:你是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搬进去的还是过了几日?
你搬进去多久房租被查封

周:两个月,法院的执行局去的

审:证人暂时退庭,庭审结束后签名再离开。

审:下面传证人吴颜楚到庭。

审:下面证人介绍下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人二:吴颜楚,男,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关镇西大路1号。(以下简称吴)

审:与原告关系?

吴:认识,通过县医院汪主任认识的,与被告和第三人也都认识。

审:现在请原告方发问。

原代:是否有借款事实?

吴:有事实。

原代:他们俩怎么认识的?

吴:我介绍的。

原代:借钱时你是否在?

吴:借钱时我在。签了借款协议,我以见证人的身份签

原代:邹润安是给的现金吗?

吴:在城南建设银行一次性15万现金。

原代:还不清钱怎么办?有无约定?

吴:用房屋抵押

原代:他们有书面无买卖合同

吴:我听他说后来签了合同。

审:房屋是否是邹润安实际占有?

吴:过了十几天他就把房子租出去了

审:被告有无发问?

被代:你什么职业?你的老板是谁?老板和邹润安什么关系?

吴:我在梦珠酒店餐饮工作,老板邹建安,与邹润安是一个大队的。

审:第三人有无发问?

张从堂:没有。

审:下面有原告方对两份证人证言质证意见。

原代: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方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本案的涉案房屋。第二证人能证明1、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2、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代: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请法院核实。不能证明原告依法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张从堂:对证人真实性无异议。

审:原告,还有没有证据?

原代:没有

审: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证据。

审:第三人有无证据?

张从堂:我的委托人的《情况说明》。

审:这是对事实的陈述。

审:现在进行发问环节。双方有无问题发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你和彭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何时签的?

原:12月1日签的。

审: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原:交付10月中旬,10月底之前。

审:借款时间未届满呢?

原:开始我很相信他,但是后来听说他没有偿还能力,我就去催债,他被逼无奈就在10月中旬把房子抵押给我。房屋买卖合同时后来补签的。

审:执行局在查封房子时,你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局听证会时你为什么没提交该协议?

原:我当时不知道要拿,我的律师董昭也没告诉我,有很多东西都是我当庭跑回家拿的。

审:原告,你和第三人给付现金的时间是?

:借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

审:被告,你和第三人借贷关系什么形成的?多少钱?

被代:2013年6月2日20万。后来云梦法院判决执行的。

审:下面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争议焦点:1、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原告方是否取得房屋的物权。现在原告重复辩论意见。

原代:1、借贷行为真实存在,抵押行为并没登记,但不影响借贷行为。

2、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础是第三人无法在到期时偿还借款,只能靠房屋抵押,从而他才把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行为自愿合法。⑵、目前房屋已交付原告占有并使用。⑶、原告等价购买不存在恶意交换。⑷、书面协议不管是否是事后补签,都不影响房屋买卖的有效性。

3、房屋买卖虽然没有登记,但原告已实际占有,应视为取得产权。

审:下面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内容冲突,不符常理,约定是为诉讼与第三方串通的。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我们有合理怀疑,导致房屋买卖无效。抵押没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非法。原告诉称签订合同买卖成立,但我们论证的是产权成立,原告是偷换概念。

     2原告对房屋的物权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不合法,原告方并不因此取得产权。

张从堂:1、第三人与原告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达,不是受胁迫的。

       2、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依据,我方予以认可。

       3、合同已经履行。

审:下面请原告方进行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代:1、被告认为买卖合同无效是时间存在冲突,我方说明是该合同是事后签的,时间冲突正好能够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2、是否逃避债务是被告方提交证据,被告举证不能证明第三人逃避债务。

3、抵押行为效力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我们不是以抵押来证明买卖合同有效的,我们取得房屋不是以抵押取得的,我们是以借款的形式抵付的。

4房屋产权确实是登记为准,但是我们诉请的是合同的有效性,不是产权的争议。

审:下面请被告方辩论。

被代:被告方的房屋不仅抵给了邹润安一个人。我们从来没有说主张第三人为逃避债务的主张。原告方认为房屋实际占有就拥有物权。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合同有效、实际占有也并不证明获得产权,没有产权就不能支持其他诉请。房产证2014年4月是补发的,不否认登记在李安清名下,原告为什么要让李安清补证呢?因为原告心里认为房子是李安清的。他的证明观点自相矛盾。

审:第三人有无新意见?

张从堂:与原告的意见相同,无新意见。

审: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被告没有看清我们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不是彭云的话,那裁定就应该驳回。

被代: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张从堂: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鉴于本庭无法调解,现在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