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时间:2014-04-22 10:05:11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邱繁,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藤永胜、贺石欢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藤永胜,绰号“藤狗”,(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藤永胜: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于20131123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0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藤永胜:因犯强奸罪于2008124日被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101日因身体不适由云梦县第一看守所办理的保外就医。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藤永胜:收到了,有十多天。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贺石欢,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贺石欢:因涉嫌抢劫于20131115被刑事拘留,同年1127被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贺石欢: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贺石欢:收到了,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藤永胜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贺石欢涉嫌抢劫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关永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邱繁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藤永胜: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贺石欢: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贺石欢押出法庭候审)。被告人藤永胜,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藤永胜:听清楚了,对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对寻衅滋事罪我有异议,是李才发先动手打我的,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藤永胜: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藤永胜,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藤永胜: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事实?你陈述一下犯罪事实的经过。你对抢劫案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陈述一下非法拘禁罪的事实经过?你陈述一下寻衅滋事罪的事情经过?

藤永胜:是事实。杨超当时跟我打电话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去抢“麻果”,我就去跟陈乐乐打的电话,叫他送“麻果”到云梦县中百仓储门口来,他到了他就叫我们去拿,我就跟杨超打电话,杨超当时在上网,后来杨超把陈乐乐带到云梦宾馆里面,我和贺石欢都没有动手。杨超就动手打陈乐乐叫他把“麻果”拿出来,我和贺石欢也动手打了的,抢了14颗“麻果”,对鉴定没有异议。

我和聂宝田是朋友关系,他打电话叫我去帮他收钱,我就到杨福林家里去,杨福林就叫我不要管这个事,我就去跟聂宝田说,聂宝田就说今天无论如何都要杨福林还钱,后来杨福林出来陈桥和程晋阳进上去不让杨福林走,杨福林手上的伤是聂宝田用刀背砍的,我当时没有动手去拉杨福林,我当时是开的陈桥的车过去的,到了安陆之后,陈桥和其他人就把杨福林拉到猪圈里去了,我和聂宝田就站在外面,陈桥就和杨福林在谈,叫他把钱拿出来就算了,杨福林的衣服是自己脱的,陈桥叫人去塘里面提水,然后往杨福林身上泼,后来的几桶水都是杨福林自己泼的,后来聂宝田在杨福林口袋里拿的银行卡,我和陈桥去取的钱328000元,聂宝田把钱拿了之后就回去了,聂宝田叫陈桥、彭三宝和我把杨福林带到另外一家宾馆,第二条早上才放他回去。

我和李才发之前不认识,我到哈尔滨去找我朋友玩,我和我弟弟藤永鹏一起,他们就叫我走,然后就拿东西打我,我认识刘亚涛,当时天黑没有看清楚,他们打我的时候我的头部受伤了,我当时是想在哈尔滨找事做,李才发在金山村开了一个赌场,我当天被他们打了之后,就去餐馆里找了一把刀,就想过去找李才发报复。第二天,我看见李才发是一个人,我直接过去就把他左侧颈部砍了一刀。

审判长:你对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没有异议,你对寻衅滋事罪有没有异议?你和李才发认不认识,他当时为什么要让你离开?你当时去干什么?当天你们发生打斗吗?刀是从哪里来的?刚才公诉人告知的故意伤害的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你现在还有没有异议?你现在认为应该定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藤永胜:对罪名有异议,我和李才发不认识,不知道。我去找我玩的好的刘金桥,发生了的,我被李才发打了。我在餐馆吃饭拿的。没有异议,寻衅滋事。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藤永胜押出法庭候审,传被告人贺石欢到庭)。被告人贺石欢,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贺石欢: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贺石欢:没有要补充的。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贺石欢: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贺石欢,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贺石欢: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事实?你在抢劫之前在干什么?

贺石欢:是事实。之前我和藤永胜在上网,他们买麻果的事情我知道,我只知道我们两个人手上没有钱,但是杨超在下面等我们,我以为杨超手上有钱,他们就把杨超拉到云梦宾馆,我以为是打架,就上去帮忙。后来在实施过程中知道是抢劫,一共抢了14颗麻果,对陈乐乐轻伤的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开始不知道,后来藤永胜跟你说你才知道的吗?麻果后来你们是怎么处理的?你是怎么打陈乐乐的?

贺石欢:我开始不知道,后来才知道,都被我们分别吸食了。我就上去打他两耳光。

审判长:(法警,将被告人藤永胜押上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抢劫罪的证据:1、被告人藤永胜、贺石欢到案经过;2、刑事判决书;3、现场指认照片;4、被害人陈乐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证人冷小新的证言;7、同案人杨超的供述与辩解;8、被告人藤永胜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藤永胜:没有异议。

贺石欢: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1、辨认笔录;2、现场指认笔录;3、银行卡交易信息;4、借条;5、证明;6、户籍信息;7、证人杨露露、杨福祥、吴桂兰、彭克进、彭建刚、陈卫国、李德清、江春莲、聂凌云、肖晶的证言;8、同案人聂宝田、陈桥、程晋阳的供述与辩解;9、被告人藤永胜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藤永胜: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三、寻衅滋事罪的证据:1、哈尔滨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2、辨认笔录;3、刑事判决书;4、情况说明;5、到案经过;6、证人张文涛、郭杰杰、刘亚涛的证言;7、被害人李才发的陈述;8、被告人藤永胜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藤永胜: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藤永胜、贺石欢,你们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藤永胜:我是因抢劫罪到云梦县义堂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贺石欢:我开始参与抢劫是不知情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藤永胜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藤永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石欢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藤永胜犯抢劫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内判处刑罚,非法拘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贺石欢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四年内判处刑罚,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发表意见。

藤永胜:我是自首的请求从轻处罚。

贺石欢: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刚才控辩双方发表了意见,我们已经记录在案,待合议庭合议后进行认定,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藤永胜:我认罪,希望能够法庭能够从轻处理。

贺石欢:我对指控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审判长: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