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王斌,审判员潘启明,人民陪审员闵进武,书记员朱成成。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
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到庭
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记)。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义堂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汪祖国 诉被告湖北益嘉林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汪祖国,男,(基本情况略)。
审:被告的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清楚么?
委托代理人1:湖北益嘉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春雷务董事长。
审: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魏晓辉,云梦县曾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代1:贾国涛,湖北益嘉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
被代2:王忠德,湖北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进行和解,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斌 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闵进武 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王斌主审本案,书记员朱成成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记)。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我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代: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略记),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若被告提起反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 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的事实向法庭陈述。
原代: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979元。
赔偿明细:1、医疗费150。
2、护理费71*65元、天=3119元。
3、误工费70*(1500元/月÷30天)元/天=4500元。
4、交通费300元。
5、后期治疗费2000元。
合计:9979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请,依次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
被代2:1、原告的伤害与被告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2、法医鉴定不符合事实,不能采信。
3、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被代1有没有补偿陈述?
被代1:没有
审:下面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阶段。
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代: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云梦县人民医院门诊及孝感市中心医院病历资料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先后在云梦县人民医院门诊及孝感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的事实。
3、法医鉴定书。拟证明原告损害程度、需要休养的天数和后续治疗的事实。
4、交通费票据一组。拟证明原告因为治疗使用交通费300元的事实。
审:被告质证。
被代2:证据1无异议;证据2有异议不能确定原告是在哪里的医院治疗的且孝感中心医院报告的时间非受伤的时间;证据3有异议违反客观的事实,没有对原告的伤情做出客观的鉴定,不能做出证据采用;证据4有异议和本案没有关系,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原:7月5日,在云梦中医院门诊就诊,是公司派人带我去的。为了确诊到孝感中心医院拍的片子。
原:出租车的。
审:被告有无补充的意见?
被代2:我们不清楚被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受的伤。
审:被代1质证意见?
被代1:认定被代2的意见。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代2:被告想先向原告提问
被代2:7月5日,原告打过考勤没?
原:打过,上午7点左右,下午17点左右。
被代2:7月5日,你什么时候离开公司的?
原:下午4、5点的样子。
原:打过。8月1日-11日上班。8月18日上班。以后就没有打了。
被代2:证据1、原告的考勤记录。拟证明原告无理由从8月18日后没有上班。
原代:真实的,没有异议。
被代2:没有。
审:庭审调查结束,庭审认证阶段。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将综合评判。
审:双方有无向对方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发问
原代:1、原告是否2012年8月到贵公司上班?
被代2:原告是临时的,2012年请过原告。
审:被告方提问.
被代2:谁能证明你在益嘉林业受的伤?
原告:7月5日下午16时左右,王伟可以证明。
审:被代1有无问题发问?
审:合议庭发问。
审:原告何时到被告单位上班?
原告:2012年8月13日。
原告:第一年是在翻公司做的地板,第二年从事绿化和清洁。
审:原告详细说明受伤的经过。
原告:2014年7月5日,因为路面被车辆压塌了,我拿水泥板围住,在操作过中,被板子压住了脚,彭经理让我马上去医院,是主任和门卫用车子把我送到中医院的。
审:你受伤后到哪家治疗的?
原告:7月5日,先到云梦中医院,医生让打消炎针,给我开了3天药,我到义堂诊所打的,因为脚一直疼,连续打了40多天针。在中医院诊断的时候是公司给的钱,后来到义堂诊所打针用了900多块钱,到中医院的发票及到义堂诊所200元的发票给公司主任了,后来到诊所打针没有发票。我这两天才没有打针,脚指还有点疼。
审:原告事故发生后,你找被告协商过赔偿事宜么?
原告:协商过,彭经理说只要是正规发票都能给报。后来找公司没有结果。
原告:没有。
审:你把受伤的情况说哈?
原告:我是绿化和打扫卫生的,我拿绿化版围住车坑,我拿板子的时候,板子没拿稳当,板子滑下来把左脚砸伤。伤害后分管我的陈主任和一个门卫及时到医院去了。我到云梦中医院就诊时顺便打了考勤,大概下午5点多。到门诊就诊后,没有住院,开了3天针药。到孝感中心医院就是拍了一个片子。
原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焦点有1、原告的受伤是否在上班时间内发生?2、司法鉴定是否采信?3、交通费是否采信?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首先有原告方发言。
原代:1、交通费实际发生了,发票是后来收集的。
2、其他的按照诉状请求,要求被告赔偿。
被代2:1、原告没有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受伤的。
2、法医鉴定不客观也不公正。原告没有住院、伤残及后续治疗,所以不存在误工,后期及护理费。被告方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
3、交通费不是真实、客观发生的。
原代:7月5日,2个考勤中间发生的事,应该由被告负责;厂里的人送的原告到医院就医,这个可以以后调查。
审: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无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代:无。
原代:原告从2012年8月到被告厂里工作,到2014年7月5日出事,这个是工伤,原告应该得到法庭支持。
审:被告作最后陈述。
被代2:原告年满65岁,不能作为工伤。原告的受伤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请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希望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3、94、99、1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2:同意。
审:原告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被告方一次性给付4000元我,其他的诉讼请求放弃。
审:被告发表调解意见。
被代:原则上同意4000元,4000元包含7、8月份的工资;我们厂里的垫付的医药费要求从4000元力扣除。我们还要向公司请示。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随后法庭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