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时间:2015-02-05 09:00:1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峰,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景艳秋。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鹤,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远平,湖北省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以下简称原代)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被告: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鲍力,该局局长。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代1)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代2)

审判长: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住址:孝感市安陆市解放大道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1018-6。

法定代表人:池青峰,该局局长。

审判长: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陈鹰,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以下简称城建局)

审判长:第三人郭德楚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郭德楚,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男,安陆市碧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诉,代签法律文书。(以下简称第三人代)

审判长:第三人郭响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郭响,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程增强,男,安陆市碧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诉,代签法律文书。(以下简称第三人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皆答: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今天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鹤不服被告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郭德楚、第三人郭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黄建平,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由周峰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景艳秋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二)申请回避;(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四)辩论;(五)上诉;(六)原告有申请停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七)申请保全证据;(八)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九)经审判长准许,向证人发问的权利;(十)除涉密材料外,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准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皆答: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包括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二)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三)当事人有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皆答:听清楚了。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郭德楚、郭响颁发的A038803号、A038804号、A038805号房屋所有证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原代: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你们收到的起诉状是否跟原告刚才陈述的一致?

被代:一致。

第三人皆答:是一致的。

审判长:被告,请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及理由。

被代1:一、我局为郭德楚、郭响颁发的A038803号、A038804号、A038805号房产证资料齐备,程序合法。 二、安陆市城乡建设局与郭德楚签订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与我局为二人办理房产证没有任何关联。我局认为在为郭德楚、郭响办理房产证时资料齐备,程序合法,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实属对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的理解错误,原告应当直接以侵害其财产继承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所以我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第三人,简述参加诉讼的意见及理由。

城建局:一、答辩人没有作出具体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二、安陆市城建执法大队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是独立事业法人,是受安陆市河滨公园建设项目拆迁指挥部授权和第三人郭德楚签订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答辩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此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第三人代:我方同意被告房管局意见。一、答辩人依法取得A038803、A038804、A038805号房产证。二、我方取得A038803、A038804、A038805号房产证原告也知情认可。

审:请被告举证。

被代1:我方一共提交了三组证据。

证据一:A038803号房产证办证资料一套13页。证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程序合法。

证据二:A038804号房产证办证资料一套9页。证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程序合法。

证据三:A038805号房产证办证资料一套9页。证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程序合法。

审:原告方及第三人对被告方举证有无异议?

原代:一、我们在云梦县人民法院立案后10日内没有收到云梦法院的答辩状及证据等。二、被告作出的房屋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

原:同意律师意见。

城建局:对被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城乡建设局的承诺函有异议,我们只是对税费的承诺。对房屋拆迁协议04、05号

第三人代: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我方提交了七组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地位与主体。

证据二:被继承人吴令芳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证明被继承人的产权归属。

证据三:被继承人郭德娥的死亡证明。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

证据四:被继承人郭德娥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与诉权的证明。证明被继承人有其夫王问钧、子女王鸿雁、王青、王鹤(原告)以及其他继承人放弃财产权的证明。

证据五:遗嘱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郭德娥对诉争房屋的财产权利。

证据六:第三人建设局、第三人郭德楚的收条与征收补偿协议。证明第三人行政违法(建设局)及第三人民事侵权的依据。

证据七:第三人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证明被告已与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证,构成行政违法的事实。

审:请被告方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如果在有原件的情况下我们都无异议。

城建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按照家庭成员关系应该追加原告母亲郭德娥的兄弟姐妹为诉讼当事人。

第三人代:对证据均无异议。

审:请第三人举证,首先由城乡建设局举证。

第三人:我方一共提供二组证据。

证据一:安陆市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第三人主体身份。

证据二: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书。

审:请原告方与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这个补偿协议,郭德楚不是唯一当事人。

被代:均无异议。

第三人代:无异议。

审:第三人郭德楚、郭响举证。

第三人代:证据一:会议记录。证明签补偿协议时行政机关已告知权利所有人。

证据二: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原告母亲放弃继承权,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原告也知情。

审:原告及被告进行质证。

原代:对第三人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两份证据均无关联性。

被代1:无异议。

城建局:无异议。

审:城建局,你们过户04、05号是门面房吗?

城建局:是门面。

审:郭德楚,你们当时签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协议,是你妈妈的?房产证在谁手中?

郭德楚:是我妈妈的,房产证一直在我手上 ,现在房子已经拆了。

审:房子拆了房产证你没给别人吗?

郭德楚:一开始一直在郭德娥手中,妈妈死了之后才给我的。

审:你妈妈什么时候去世的?

郭德楚:04年。房产证不在,是遗嘱在。

审:李国斌是什么人?

城建局:河滨公园的开发商。

审:原被告及第三人还有无证据提供?

皆答:没有。

审:房管局,之前的那个拆迁的老房子注销了没有。

被代1:这个我们不知道,要回去查。我们办的是转移登记,我们依据的是他们的交易协议。他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是我们作为办证的依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一、房管局的房产证资料、程序均不合法。应该审查安陆市上埠口42号的房屋,李国斌的房子来源房管局没有审查,定要考虑到该宗土地的来源,个需要被告房管局来进行举证。违反了《房屋登记办法》。今天的郭德楚不是房屋的唯一继承权人。建设局也违法了。今天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的继承人房屋登记

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今天审理的是我局办理的房产证是否合法。不是审理原告的继承权是否被剥夺,我们是要审理这三份转移登记是否符合程序。我们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32条的规定合法办理房产证。我们提交的三套证据均提交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整套资料均合法,我们只需要书面审查交易,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告一直混淆,上埠口的房产是吴令芳的私产,我们不是对吴令芳的进行变更,但是本案不是,原告所说的与本案无关。本案的原告与本次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应该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我们的答辩状及证据在10日已向法院提交,辩论完毕。

审: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城建局:一、安陆市城乡建设局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我局不是城建房屋拆迁的主体,安陆市城建执法大队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本案的原告所诉的房产证,我局没有对其进行实质的权利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代:一、安陆市房管局对3个房产证程序合法。二、这个拆迁项目长达6年之久,郭德楚母亲吴令芳的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没有主张诉讼的权利。

审:各方当事人还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的?

原代:没有

被代1:我们认为城乡建设局与郭德楚的补偿协议是民事关系,与我们没有关联。

城建局:没有

第三人: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最后简明扼要的陈述自己的请求及理由。

审: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表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审:被告委托理人发表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第三人发表最后陈述。

城建局:请求驳回原告对城建局的起诉。

第三人代: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名。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请旁听人员退庭。

书:请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后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