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8-12 09:00:35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褚幺庭,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黄丽萍、原告王馨蕊、原告李爱连、原告王锦坤诉被告丁玲、被告熊小明、被告张清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黄丽萍,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王雷之妻。(原1)

原告:王馨蕊,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王雷之女。(原2)

法定代理人:黄丽萍,女,(基本情况略),系王馨蕊之母。

原告:李爱连,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王雷之母。(原3)

原告:王锦坤,男,(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王雷之父。(原4)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原代)

被告:丁玲,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妻。(被1)未到庭。

被告:熊小明,男,(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父。(被2)未到庭。

被告:张清梅,女,,(基本情况略),系受害人熊虎之母。(被3)未到庭。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被4)

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被4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4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被告丁玲、熊小明、张清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褚么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4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4代: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7698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4代:1、保险公司愿意在商业险和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偿,本案应由多个权利人人对保险公司赔偿款项予以分享。2、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20万元,判决时应当予以扣减。3、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4、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包括不计免赔。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拟证证明原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处理结果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证据三:熊虎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鄂K49998号越野轿车行驶证;拟证本次交通事故中熊虎的驾驶资格及轿车登记车主为熊虎。

证据四:王雷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鄂K4C810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证;拟证王雷的驾驶资格及鄂K4C810小型专用客车的法定登记车主为本案被告云梦县曾店镇卫生院。

证据五:鄂K49998越野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拟证越野轿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证据六: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检报告;拟证王雷死亡的原因和事实。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拟证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支付交通费的情况

   审: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4代:对证据一至七均无异议,证据七中的交通费,请法院酌情核减。

审: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4代:提供一份证据,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预支付20万元向交警处。

审:原告方有没有异议?

原代:我清楚这个情况,但是钱不是我们拿了的,具体谁拿了我不清楚。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4代:没有

审:现在合议庭进行发问,原告,被告方在事故发生后有没有向你方预赔偿?

原代:没有。

审:保险公司是不是这个情况?

被4代:我公司垫付了20万元,但不知道收款人是谁,是伤者还是死者家属。

审:还有没有其他人垫付费用?

原:曾店卫生院垫付了2.3万元。

审:原告方你要求丁玲、熊小明、张清梅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我们认为熊虎有遗产的状况,熊虎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原告你要求丁玲、熊小明、张清梅承担责任,那么丁玲、熊小明、张清梅是否继承熊虎的遗产?各继承多少份额?

原代:这个我不清楚是否继承,份额也不清楚。

审:你未提交商业险保单,你是否知道涉案车辆鄂K49998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情况?

原代:商业险投保为50万元,保单庭后提交。

审:王锦坤和李爱连生育了几个子女?

原代:一共2个子女,王雷和王彩霞。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1、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丁玲、熊小明、张清梅予以承担。2、我方各项诉请请求法庭核实后予以确认。3、我方如有领取相关预付赔偿款,请法庭核减。

被4代:同答辩意见。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无新的意见。

被4代:没有新的意见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4代: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审:本事故涉及另外两案,待另两案审理后一并调解。庭审至此,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