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0-14 09:05:4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周莺,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安陆市富丽金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茂出租车分公司、孙延强诉被告田超波、应城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安陆市富丽金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茂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原1)注册地安陆市碧云路,未到庭。

负责人:张明月,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延强,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1代)

原告:孙延强,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2)

被告:田超波,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以下简称被1)

被告:应城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以下简称被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法定代表人:金红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斯强,公司员工。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3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主审法官周莺任审判长,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2:听清,不申请。

被3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2:没有。

被3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2: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73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田超波和应城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田超波和被告应城市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按我自己一般平均的收入计算8天算出来。

审:请被告答辩

被3代: 1、本案存在多个受害人,我们认为应该合并审理。2、原告诉请过高

审: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有没有异议?

被3代:没有异议。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2:我们有五组证据: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挂靠合同。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的情况。

证据四:保险单二份,证明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

证据五:物价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修车发票、施救、拖车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

举证完毕。

审:将证据原件和目录提交法庭。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五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1、对证据一无异议。

2、对证据二我们认为事故认定书因为不是原件且内容不完整,无法确认其真假,由法院核实真实性。

3、对证据三、证据四无异议。

4、对证据五的中的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不承担鉴定费。保险公司已经定损,鉴定费不应重复发生。对物价鉴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达到他的证明目的。对修理费印章模糊不具有真实性。对拖车费和施救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费用过高。对交通费发票都是连号,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能确定,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即使是为该事件发生费用也不应该超过200元。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3代:我们一共有两组证据。

证据一:定损凭证,证明该车损失是5145.85元。      

证据二: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证明该条款第7款明确表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鉴定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审:下面请原告对被告的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2: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定损的价格偏低,不认可。

    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3代:没有。

审:现在进入法庭提问阶段,原告可以向被告提问。

原2;为什么物价部门的定损你们不认可?

被3代:依据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来定损。

审:被告有没有问题问原告。

被3代:你怎么知道柯玉山得到赔偿的?

原2:我到医院去看的时候,柯玉山说他的医药费已经由车主赔偿了。

审:现在法庭进行提问,原告,被告方有没有对你进行预赔偿?

原2:没有。

审:被告保险公司,你有没有对原告进行预赔偿?有没有对其他的同案受害人进行赔偿?

被3代:没有,对是否对其他的人进行赔偿这个情况不清楚。

审:原告,本案其他的受害人得到赔偿了吗?

原2:另外两个受害人得到了应城汽车公司的赔偿,和保险公司没有达成协议。

审:另外两个受害人都是乘客?有没有财产损失?

原2:都是乘客,没有财产损失。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2:1、拖车发票是真实发生的,应予支持。2、我认为车损应该由物价部门出具的为准。3、修理费是他在客观找理由。

审:由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3代: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完整,且第一被告肇事方的驾车情况并没有表述具体情况,这涉及商业赔偿是否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鉴定书中没有拖车费的说明。请求法庭中止审理,查明后在处理。2、对赔偿明细同质证意见。

审:原告有没意见?

原2:我提交了的被告方的驾驶情况证明的和信息查询单。

被3代:那对第一被告的驾驶资格没有异议。

审:双方还有没有意见?

原、被告共答: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2:请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3代:本案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由于两个被告都没有到庭,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

原2:没有。

审: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