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商事速裁审判工作规则
商事速裁审判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商事速裁审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在立案庭设立商事速裁团队,专门办理简单商事案件的速裁审理工作。
二、符合速裁审理的案件立案后或当事人双方同时请求速裁审理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速裁法官移送案件材料。
三、速裁法官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速裁审理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按分案办法随机分配给商事审判法官。
四、当事人合意或请求通过速裁审理的,应当由其签署《速裁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承诺书》附卷。
五、速裁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速裁法官应当立即安排开庭审理。
六、速裁审理的案件,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可以在工作时间之外开庭审理。
七、速裁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八、速裁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统一使用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电子模板,调解书和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适当简化,并可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制作。
九、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调解或宣判,并立即送达相应的裁判文书。确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庭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宣判,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十、速裁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案。有法定事由,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必须报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十一、速裁案件在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速裁审理,移交商事审判庭继续审理:
1.当事人有明显规避法律的可能,通过速裁审理难以避免的;
2.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双方达成合意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过审查认为应予准许的;
3.审理中发现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社会稳定且需要时间协调处理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速裁审理的。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