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关于胡佳佳申请执行丁伦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来源: 云梦法院执行局
时间:2022-03-15 09:36:26
丁伦:
你与胡佳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佳佳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鄂A489P1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UXG91S00CB021506)所有权属被执行人丁伦所有。
二、被执行人丁伦协助申请执行人胡佳佳办理该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向申请执行人胡佳佳给付透支资金14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