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件

时间:2014-11-18 15:05:4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聚众斗殴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许袁超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许袁超,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在学校跟老师、同学关系还可以,从小跟爸爸一起生活,母亲10岁那年去世了,平时喜欢上网。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4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理人: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许袁超、杨波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孙冬义、盛凯凯、刘博武、赵璞、许袁超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刚、人民陪审员王斌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黄宏律师受本院的指派担任许袁超的辩护人。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许袁超,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许袁超,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自己投案的,时间忘记了,是公安机关跟我打的电话,孙东义给我打电话我就去了,他说有人要打赵璞让我过去帮忙,我去广场看见有个包,他们说是王毅带过去的,后来才知道里面有刀和钢管,对方的人我都不认识,看不清楚多少人,我拿钢管打的,打了背部和腿部,打完之后就带王毅离开了,打了十分钟,我是一个人去的广场,案发后工具都扔了,我骑车送他们去医院了,听他们说钢管扔到加油站附近了,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都是我爸爸处理了。

辩护人: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被告人:案发前我在家睡觉,是孙东义跟我打电话的,让我过去帮忙打架,打架的过程中我拿了钢管,是王毅给我的,打完了后工具都放在一个包里了,

陪审员:你跟孙东义他们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跟孙东义他们是朋友关系,

被告人:我去的时候孙东义在那里,他说之前他与别人打过一次架,这次来找他要医药费,让我们在广场等着,说是怕打起来了,然后来了一群人直接冲过来了,我们就往后面跑,王毅和一个不认识的被抓到了,我们回去救他们。

法定代理人:赔偿了王毅几千块钱,没有打收条,只有口头上的谅解。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事实方面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1、辨认笔录;2、云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到案经过;4、同案人陈耀刚、郭熊、盛钟杨、王毅、袁野、万子龙、代天生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在侦察期间的材料;6、证人冷煦圣、吴元庆、王华娟、左婷、鄢兰的证言;7、被告人许袁超、杨波、盛凯凯、孙冬义、刘博武、赵璞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许袁超、杨波、盛凯凯、孙冬义、刘博武、赵璞、许袁超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被告人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3、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4、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部分损失。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1、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出示书面的谅解书;2、对适用缓刑建议出示司法局的社会调查函。对认定从犯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法定代理人:孩子年轻不懂事,是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