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王斌,书记员郑攀。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完毕,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请坐下。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杨琴,女,(基本情况略)。
被 代:张艳萍,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员: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代人:杨进军(未出庭),湖北律之心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涂其乐(出庭),湖北律之心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代人:周红波(出庭),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
陈俊(未出庭),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无异议?
原 告:无异议。
被 代:无异议。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曾店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张艳萍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书记员郑攀担任法庭记录。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①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许中途退庭,原告如果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缺席判决;被告如果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⑤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⑥当事人应如实地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提供伪证,毁灭证据或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或者有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行为,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对单位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对以上告知你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简要陈述你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5万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你有无补充意见或变更诉讼请求?
原 告:增加“判令赔偿 损害赔偿金5万元”作为原诉请之一。理由为被告吸毒屡教不改,被多次行政拘留,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详见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审判员:请被告答辩。
被 代: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给予七天的答辩期限。
审判员:因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给予答辩期限,本庭决定下星期三下午三点继续开庭审理,
原 告:好的。
被 代: 好的。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请看一下笔录,如无笔误,请签字。现在休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