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5-27 10:00:1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胡德平,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聂宝明,男,(基本情况略)

被:张明亮,男,(基本情况略)。

被代:朱育华,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聂宝明诉被告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胡德平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不申请。

审: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被告: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工程款30114.2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变更?

原:没有。

审:现在请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宣读答辩状(略)。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这个工程从施工开始到现在,到处还在漏水,给我的营业造成损失。每次下雨我都通知原告过来现场看,原告都说天晴再来。有一次下雨,原告过来看了,也说天晴再过来修,但一直都没有修。我希望根据合同约定来,合同约定的是5年内因装修造成的损失都由原告承担。

审:这个工程是哪一年开始的?约定了工期没有?你的餐馆什么时候开业?现在工程完工没有?

被:2012年7月3日;约定的是15天完工,雨期顺延;2012年12月1日开业;没有,因为它一直有问题,无法完工。

审: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2012年7月3日开工后,在2012年7月20日我们已经完成了第一期工程,在2012年7月31日进行结算了一笔工程款,被告付了22000元的工程款,当时介绍人丁元清在场。

审:总工程造价多少?

原:60314.79元。

审:被告有什么意见?

被:以上都是原告自己所说,我不知情。合同第四条约定得非常明确,完工后一个月由双方共同协商进行结算,但是我一直不知晓这件事情。

被代:2012年7月31被告支付的是预支款,不是结算款。

原: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是完工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约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

:整个工程是什么时候完工的?

原:2012年9月份整个防水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一直没有付款,房屋漏水不是因为防水施工问题而是管道问题及庭院排水系统不畅。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建筑防水工程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

证据三、结算明细,证明原告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工量结算,被告下欠工程款30114.79元未付。

证据四、防水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经结算所欠工程款。

审: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代:对证据一无异议,要提的一点就是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冠以字号的营业执照要以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作为主体而不应是自然人,同时引发一个问题原告是否具有防水工程实施资质。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三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实际工程造价。对证据四有异议,被告将此工程发包给原告方,没有分一期、二期等,只要是防水工程都属原告要做的,这个结算明细不是双方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共同核算的工程量,这个证据上注明的徐长进,不是被告单位人员,无权在上面签字。对证据四的备注,只证明他们有工程量,张明亮的侄子无权同原告进行核算,这只是一个工程登记,所有证据四不能证明其主张。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结算的东西都是原告个人所为,我完全不知情。

:原告有什么意见发表?

原: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不是我提交的证据,只是立案时法庭需要,我是以自然人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的;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我出具资质,如果其要求我出具资质,我是可以达到的;工程款原则上是双方核算,但是此项工程,我们一直要求对方结算,对方一直不结算,现在被告不承认签字的两人不是其派出的人员,我也没有办法。

审:被告,你对这个测算清楚吗?

被:不清楚。

被代:直到2014年4月下旬,双方持续未结算。

审:双方还有无补充?

原:我提交新的证据(物证)被告房屋漏水处得落水管2跟,证明被告房屋漏水不是因为我的防水工程导致的,我的防水工程是合格的。

被代:我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无法证明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提取的,更无法证明提取的时间,提取的时间非常关键,也无法证明被告现在的损失是由这个管子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

被:原告当初施工的时候,按原告的要求,我出资加了4跟管道。

审:原告有什么解释?

原:2013年10月份实地勘察后,我们找到漏水原因是管道问题,重新换了别的管道后,就不漏水了。

审:现在由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代: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主体。

证据二、建筑工程防水合同,证明施工的内容、施工的工期、施工的结算方式、质量验收和要求 (包括质量保修期5年)、付款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损失赔偿等。

证据三、凤凰城漏水室内维修表及单据,证明因漏水造成被告的实际维修费用36100元。

证据四、公证书一份,证明因漏水造成被告房屋受损实际现状(见照片30张)。

审:由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发生的维修费用可能属实,但与我的防水工程是否有关系。对证据四,漏水的区域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我的防水工程是否有关系。如果被告认为是我的工程导致的,应提供权威机构的鉴定。

审:被告有什么意见?

被代:维修可能发生这些费用,原告已经承认,再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这个漏水到底是被告自身的管道设施造成还是原告的防水工程造成还是多种因素造成,被告同意做鉴定。

审:双方当事人对事情经过已经充分阐述了,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量是多少、工程是什么时候结算、结算方式、工程质量问题、余下工程款多少,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工程量是客观存在的,不会方式改变,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现场去测量。因为对方一直不跟我结算,我只好单方进行结算,对方如有异议,可以一起协商。我的防水工程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对方坚持是我的原因导致,可以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出来是我的责任,我愿意赔偿,再没有鉴定出来的情况下,我坚持认为我的工程是没有问题的。

被代:1、双方的防水工程合同始终处于尚未验收阶段,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根据双方的合同来看,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一个月为核算期,合同第五条约定以屋面露天部分不渗水为准,但是完工后一直存在渗水问题,一直在维修。一直到2014年4月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工程没有达到结算标准。2、原告所诉请的工程尾款没有双方亲自确认的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制表清单是原告单方制作的,不具备法律效力。3、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工程质量问题,现在双方各执己见,因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一直存在还呈扩大趋势,本案能处理就处理,不能处理,我们将会就损失问题另行起诉。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我个人认为结算是准确的,我们诉请的不是尾款而是工程款的一部分。质保金是总造价的20%。被告应该在支付我48000元以后再谈质保金。

被:被告没有根本性违约,理由是我们已经付了工程款的60%,原告起诉的30114.28元工程款是应扣除总价20%的质保金。

审:双方在10日内把总量测量清楚,不然到时判决。

审: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庭支持我的诉请。

被: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同意。

审: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没有争议的部分被告因无条件付款,有争议的部分我们还可以继续维修或者把质保金扣除再慢慢算。

被:我建议先把总量算出来,庭下调解。

审:根据双方意愿,庭上不再进行调解,双方有新的意见可以及时与法庭联系,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