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1-14 09:04: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黄梦萍,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林淑萍诉被告左连华、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林淑萍,女,(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左连华,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云梦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2

负责人:龚建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湛云峰,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2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爱民,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以下简称被3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1: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黄梦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听清,不申请。

被2代:听清,不申请。

被3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被3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658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赔偿明细:1、门诊医疗费440元;2、后期治疗费13000元;3、护理费4275.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残疾赔偿金45812元;6、误工费11684.2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6825元;8、营养费1000元;9、鉴定费1200元;10、交通费3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承担109004元,被告已垫付24346元,还应承担84658元。

审:请被告答辩

被3代:保险公司有4点答辩意见:1、原告应提交营运人的行车证、驾驶证和机动车从业资格证、营运资格证,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2、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请法院核定。3、超医保用药部分应当予以扣减。4、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2代: 对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赔偿项目过高,鑫达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1:原告的损失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定,请法院依法裁判,尽量调解。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十组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社区证明,拟证明林淑萍的合法主体身份,其承包地已被征用,居住地属城镇。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公交认字【2014】第23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201474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左连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淑萍负次要责任。

     证据三、左连华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鄂KX4057号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左连华的身份信息、驾驶资格及鄂KX4057号轿车属云梦县鑫达出租车公司所有。

证据四、林淑萍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拟证明林淑萍因交通事故受伤及伤情情况。

    证据五、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拟林淑萍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80日。

    证据六、鉴定费收据,拟证明林淑萍已花费鉴定费1200元。

    证据七、医疗费收据,拟证明林淑萍已花费医疗费数额。

    证据八、交通费收据,拟证明林淑萍已花费交通费300元。

    证据九、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拟证明被抚养人登记情况:袁月华、林家涛身份登记信息及其与林淑萍的身份关系。

    证据十、保单,鄂KX4057号轿车车辆投保信息,拟证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对证据一:身份证、社区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异议,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家中有自留地,没有提供务工证明,不能证明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和行业、单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公交认字【2014】第23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对证据三:左连华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鄂KX4057号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核实。

对证据四:林淑萍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无异议。

对证据五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误工损失日过高,营养费不属于法医鉴定范围,后期治疗费偏高。

对证据六鉴定费收据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

对证据七医疗费收据因暂无票据无法发表质证意见,依发票为准且出院后和鉴定后发生的费用都应当计入后期治疗费。

证据八交通费收据连号,数额偏高。

对证据九: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还应提交派出所证明予以佐证。

对证据十保单的交强险无异议,对商业险是否不计免赔不清楚。质证完毕。

审:下面由鑫达公司质证。

被2代: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审:下面由左连华质证。

被1: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原代:我们还补充提交一份证据:《居民土地公示表》,拟证明原告的自留地仅为0.6分的自用菜地。

审:请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3代:该证据只是一个征地的公示过程,并没有确定最终的征地结果。更没有证明林淑萍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

审:请鑫达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审:请左连华发表质证意见。

被1: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左连华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1:我们一共有三组证据。

    证据一:医疗费发票4张,拟证明向原告垫付医疗费用情况。

    证据二:暂收条1张,拟证明云梦县交警队暂收被告1万元预赔偿款。

    证据三:原告出院记录和用药清单,拟证明原告住院的医疗情况。  

审:下面请原告对被告的三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对证据一:医疗费发票4张无异议,但是这个费用并不在原告的起诉范围内。

     对证据二:暂收条1张的情况不清楚,原告没有在交警处领钱。

     对证据三:原告出院记录和用药清单无异议。

审:保险公司质证。

被3代: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保险公司没有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依法理赔。

审:请鑫达公司质证。

被2代: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

审:被告鑫达公司你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

审:被告保险公司你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没有。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告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被告除了支付了医疗费外,还有无支付其他费用?

被1:没有。

审:被告有没有问题提问?

被1: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保险提问。

被3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被告左连华你与鑫达公司什么关系?

被1:挂靠关系。

审:原告陈述你的工作情况。

原告:原来没有固定工作,有什么活就做什么活,事故发生时在孝昌超市工作,做了两个月,每月工资1000多,没签劳动合同,工资打到银行卡里。

审:左连华,你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

被1:一并处理。

被3代:同意。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是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责任划分。

原代:原告的赔偿应该按照城镇标准,原告的住所地在前十年前就纳入云梦城镇范围,且地已被征,刚原告补交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司法实际。责任划分合理合法,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审:由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3代: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户口性质为农业,但并没提交云梦县规划局公示的城镇规划。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本人在农村没有土地,且误工费计算标准为农村,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农村,居住地也为农村,且有地耕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比例应不超过3000元。事故责任比例按照常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按照主责的三七。

审:鑫达公司意见。

被2代: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被1: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审:原告你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误工费计算标注不是农村,是按农业行业。原告的土地面积证明其不可能再从事耕种,只是自留菜地。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代: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1: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2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3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2代:同意。

被3代:同意。

审:原告有没有调解方案?

原代:我们要回去计算下。

:鉴于原告要回去计算下,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