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周莺,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关于原告张德军诉被告方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张德军,男,汉族,(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 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方鹏,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徐超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2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1: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任独任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听清,不申请。
被2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517.6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部分详见起诉状)
赔偿明细:1、医疗费27526.3元。2、后期医疗费3000元。3、护理费12825.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5、残疾赔偿金:41230.8元。6、交通费500元。7、自行车修理费900元。8、营养费:1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2代: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1、我们以交警认定书为准。2、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对赔偿的数额和责任划分的范围有异议:医疗费据实,后期治疗费不予支持,护理费180天过多,住院伙食补助以住院病历天数为准,交通费按一天10元应为410元,电动车的损失以物价鉴定及修理费发票为准,营养费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要乘过错比例,残疾赔偿金要以原告的户籍性质确定,超出强制险范围按三七分计算,鉴定费和诉讼费不予承担。
审:下面由被告方鹏发表答辩意见。
被1:对交通事实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诉讼费和鉴定费我愿意承担,因为我已经投了保,对相应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八组证据。
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合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云公交认字【2014】第23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5月11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情况,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方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德军负次要责任。
证据三:方鹏的《机动车驾驶证》、鄂K4A927号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证明K4A927号轿车为方鹏所有,及方鹏的驾驶资格。
证据四:张德军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证明张德军因交通事故受伤及伤情状况。
证据五、《法医司法鉴定书》,拟证明江德军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且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做出相应认定。
证据六、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张德军已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为27526.3。
证据七、车辆维修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证明电动自行车受损所需的修理费损失900元、交通费500元,这个财产损失是没有做鉴定的。
证据八、保险单据,证明鄂K4A927车辆投保信息,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应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审:下面由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保险公司先进行。
被2代:对证据一身份信息虽然都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二认定书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无异议。
对证据四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病历显示实际住院是40天,出院记录上面记录住院天数40天,也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
对证据五是否构成十级有异议,我们保险公司专家要看了病历,一周内对是否构成十级鉴定的进行重新申请。
对证据六无异议,以实际住院为准。
对证据七交通费请法庭酌情认定。对车损发票900元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证据八保单无异议。
审:下面有被告方鹏发表质证意见。
被1:我没有异议。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保险公司有无证据?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原代: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提问。
被2代:没有
被1:没有。
审:现在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原告的住院时间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原代:5月11日到6月21日
审:原告方你们因何支出交通费?
原代:原告住院时坐车出院时去换个衣服洗个澡。
审:被告有无对你进行预赔偿?
原代:他们垫付了司法鉴定费。
被1:是这个情况。
审:法庭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责任划分的比例,2、对赔偿的项目有异议:包括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车损。
审:双方对本庭的归纳有无补充或异议。
原代:1、我们认为应该是按二八划分,应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应保护。2、后期治疗费是法医鉴定出来了,病历上也有说明,应得到支持。护理天数180天是合法鉴定机构做出的。3、住院时间是40天还是41天请法庭酌情认定。4、交通费刚才保险公司也认定了一天10元。5、车损修总共就几百块钱若进行鉴定是对损失的扩大。不是每个修理的地方都能够提供发票。6、营养费病历中确实没有,还是要考虑客观事实,补充营养是必然的。7、我们要求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综上,原告方的诉求合理合法。
审:由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2代:坚持答辩意见,1、医疗费以提供的票据无异议,关于后期医疗费7月份出院到鉴定期间无票据也无治疗情况,那么鉴定后也不可能发生治疗。2、护理费180天偏高,因为原告是把误工费算到护理费里的,但是原告是有退休金的。3、修车票据不能证明是因事故发生的车损,要做物价鉴定。4、营养费超鉴定范围。5、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确定数额再在交强险范围内计算。6、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1:没有意见
审:原告被告你们双方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1:请法庭依法裁判。
被2代:请法庭依法裁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2代:同意,但是我们要回去看下是否对法医鉴定认可,七日内决定是否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审:鉴于保险公司要在七日之内确定是否重新鉴定,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具体调解和宣判另行通知。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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