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张亚平,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北益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冰劳动争议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原 告:湖北益佳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汉高,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王忠德,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
被 告:宋冰,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法庭调解,辩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被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被 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 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不承担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如下:2014年1月12日被告到原告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同年1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因违章操作,导致右手受伤治疗,原告先后为其垫付医疗费63556元,后应被告申请云梦县劳动和社保局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孝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孝劳鉴2014005号《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被告致残程度为六级,原告认为云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30号仲裁裁决书是错误的,因为被告受伤后在原告公司先后支付了75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63556元的医疗费票据,该裁决书称被告花费医疗费70903元且未报销该项医疗费是错误的。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请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 告:(宣读答辩状)被告宋冰在原告公司工作受伤认定为工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认定被告六级伤残等级,答辩状将在举证质证时提出,具体答辩状将在庭后提交(具体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补充的?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 告:证据一、2014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
证据二、孝劳鉴2014005号《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单》,证明确认被告致残程度为六级。
证据三、费用报销单,证明被告宋冰在原告公司报销医疗费63556元。
证据四、借支条,证明被告宋冰在原告公司还有15000元借款未偿还。
证明五、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赔偿明细及应诉通知书,证明被告宋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证明其医疗费已全部由原告垫付。
证据六、云劳仲裁字【2014】30号仲裁裁决书,证明裁决书的内容错误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补充说明?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证据五的借款15000元用来干什么的?
原 告:主要是被告用来在医院进行治疗和检查的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的费用报销单中宋冰第一次报销34489元,第二次报销27523元,合计62010元。另外宋冰没有报销的票据有九张4555.06元,安假肢的2800元,合计69367.06元。对实际报销的没有异议。
对证据四平衡结算后就知道了。
审判长:具体的票据情况?
原 告: 住院的有27490元和33625.78元,门诊的有30元,2.8元,1544.4元,64.8元,172元,55元,160.3元,268元,143.5元,合计63556元,再加上借支款15000元,总合计78556元。
被 告:有具体的票据结算,不用看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 告:证据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被告病历资料,证明被告分三次在协和医院治疗的情况第一次是2014年1月14日至1月27日住了13天,第二次2014年3月3日至3月13日住了10天,第三次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住了3天,总共住院26天。
证据三、工伤认定书
证据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被告残疾程度为六级。
证据五、医疗费的票据,已报3月11日34489元,4月15日27523元,未报销治疗费用4555.06元,安假肢2800元,合计未报销69367.06元。
证据七、工伤辅助器具表,证明每年850元,需要配置37年。
被 告:赔偿明细:医疗费用69367.06元,被告生活补贴26天1300元,护理费26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71计算1846元,停工留薪待遇计算12个月按工资标准1800元21600元,伤残补助金按湖北省标准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辅助器具费每年850元宋冰现年龄37岁计算至74岁,交通费3000元,合计200389.2元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三没有异议;
对证据四没有异议;
对证据五的医疗费单据在之后平衡结算时在计算;
对证据六有异议,该裁决书错误,我们垫付了钱上面却说我们没有报销。
对证据七是否配置器具应由劳动部门作出决定,而且最长20年,每5年配一次,最多4次,价格的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原 告:对于赔偿明细,医疗费不是全额报销,比照工伤职工医疗报销比例最高是70%,关于交通费仲裁委仲裁时没有提交3000元的票据是双方进行协商确定的按300元计算,宋冰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应该由她自己承担责任,工伤的计算我们不认可。
被 告:关于原告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的问题,只要是发生在工伤时都应该报销。
审判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经核实合议后将作出决定。
审判长:下面进行认证阶段。
1、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无异议的部分予以认定,对双方质证提出异议的证据稍后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认定。
2、经过法庭调查,本庭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认定基本事实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归纳如下: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本案的被告属于违章操作,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其按照职工报销医疗费比例70%我们愿意承担,实际报销应该是44489.2元,剩余的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多次在原告方进行借支款,被告应该返还15000元借支款,和报销应返还19066.8元,合计被告应返还34066.8元。被告配置器具不起任何作用,手指是否应该配置辅助器由劳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是否应当配置以及配置的价格问题由劳动鉴定部门决定,按鄂劳社文【2004】162号湖北省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第一,原告方提出的是2004年的文件,而我们提交的是2014年的文件,应该按照最新的文件。二、关于器具配置应按工伤鉴定部门来确定是不正确的,因为他是鉴定伤残等级等行政性部门。因此,我们认为焦点是被告医疗费问题和器具配置问题。被告应该确定为工伤,事实很清楚,原告认为被告是违章操作,不承担工伤责任,但是相关规定除非是醉酒自残自杀才不认定为工伤,所以应认定为工伤,第二,医疗费的问题,原告实际发生69367.06元,具体说以后是多少是平衡结算问题,总之被告认定为工伤6级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原告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费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被告六级工伤待遇,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应注意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原、被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对本案争议的证据、争议的的焦点原告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宋冰是按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工伤职工保险待遇,以及器具的安置问题。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4、99、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资源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发表了意见,希望你们双方能理性的看待问题,互相包容,正确的理解法律政策,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调解意见?
审判长:调解未达成,本合议庭可另择日期进行法庭调解,不同意调解的,本合议庭合议后将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定期宣告判决。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由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