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1-25 09:05:2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周莺,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邱家明诉被告陶则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邱家明,女,(基本情况略),个体工商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1)

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以下简称原代2)未到庭

被告:陶则坤,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以下简称被2)

负责人:毕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以下简称被2代1)

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以下简称被2代2)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1:无异议。

被2代1: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审判员周莺独任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1:听清,不申请。

被2代1:听清楚,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1: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陶则坤赔偿原告邱家明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7011.85元;二、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15089.92元(30599元/年÷365天/年×180天)、护理费6412.93元(26008元/年÷365天/年×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天×29天)、残疾赔偿金34359元(22906元/年×15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陈述完毕。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对交通事故发生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无异议。赔偿项目无异议,但对具体的数额和标准由法院核定。陈述完毕。

被2代:1、保险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原告部分诉请数额偏高,具体异议保险公司会在质证阶段阐释。2、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邱家明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被告陶则坤驾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被告对损害结果发生所存在的过错责任程度。

证据四、法医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身体受损程度及支付鉴定费情况。

证据五、云梦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居委会及云梦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土地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邱家明在城镇经常居住和务工的事实,其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证据六、云梦县中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等,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

证据七、交通费票据若干张,拟证明原告为处理本起事故支付交通费情况。

:请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审: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保险公司先发表。

被2代1:现在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户口为农业户口。对陶则坤的驾驶证无异议。

对证据二:保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商业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要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是百分之十五,(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百分之十五)。

证据三:无异议。

证据四:对鉴定书的结论有异议,该鉴定结论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依据不足。且系原告单方委托,我们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将在七日内提出申请,若逾期视为认可。对鉴定费发票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证据五:对社区的证明真实性不清楚,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对关联性有异议,派出所只能证明原告户籍情况,它不能证明原告的职业,原告的居住情况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居住证。对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且发证时间2014年4月23日,显示个体工商证业主是汤华安,不能证明是原告在经营。土地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有应提交原件。

对证据六需要原告提交原件核对。对4000元的预付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医疗费要以最后医院的发票为准,不能以预交的为依据。

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质证完毕。

审:下面由被告陶则坤发表质证意见。

被1:我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1:证据一:云梦县中医院预缴医疗费2000元的收据,拟证明陶则坤垫付医疗费2000元的事实。

证据二:交警大队暂收条一份,拟证明向交警大队交付了13000元。

审: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请法庭核实,完毕。

审:下面由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1: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不清楚。

审:保险公司有无证据?

被2代1:有,我们的证据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拟证明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双方在合同12、13条的详细规定(详见证据)。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1、对12条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异议。

     2、对13条免赔率的应用无异议。完毕。

审:被告陶则坤对保险公司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1:我认为是80%,对免赔率无异议。

审: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

审: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提问?

原告:没有。

被2代1:请原告将医疗费的支出情况说明下。

原代:不清楚。

被1:不清楚。

审:保险公司,陶一共了多少险?

被2代1:投了交强险和20万商业险,未投不计免赔。

审:原告和被告陶则坤你们是否放弃医疗费的请求?

原代:放弃。

被1:不放弃,但是我目前不清楚。

审:现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责任,行人承担20%。2、诉请的相关主张已向法庭提交需要说明的是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证明了原告和汤华安的关系,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对误工费有法律依据,请法庭支持全部诉请。

审:下面由保险公司陈述。

被2代1:1、责任比例根据约定负“主要责任的不超过70%“,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约定,至于伤者与车主的责任请法院划分。2、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误工费,执照不是其本人,社区也不能证明居民的职业,它不是用人单位,原告已满65周岁,故误工费没有支持的法律依据,且计算方式错误,应是定残日的前一日。护理费在不重新鉴定的基础上对计算标准和方式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计算,原告标准过高。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对赔偿标准,原告属于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精神抚慰金在原告的损失构成伤残的基础上可以给予1500元的精神补偿。对营养费按住院期间每天15元计算,原告的计算标准过高。对后续治疗费以重新鉴定为准。对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是预收据,医疗费部分要以原告再提交的正式发票再发表意见,暂时不发表意见。对交通费可以给300的补偿。

审:原告陶则坤有无新的意见?

被1:对责任划分二八开,因为原告走的不是人行道,我主张三七开。

审: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请求。

被1: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2代1:坚持答辩意见。

审: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现在开展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1:同意调解。

被2代1:同意,但是医疗费不清楚,请陶则坤和原告把医疗费算清楚再来调解,我们也要回去汇报下。

审:鉴于本案的医疗费具体数字各方都不清楚,本庭决定日后调解,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