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03-13 10:05:03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聂五清,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查看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孟祥原、冯长玲、刘霞、刘琪琪、刘垚诉被告刘近近、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丁志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孟祥原,男,(基本情况略),系孟小波父(以下简称原1)

原告:冯长玲,女,(基本情况略),系孟小波之母。(原2)

原告:刘霞,女,(基本情况略),系孟小波之妻(原3)

原告:刘琪琪,女,(基本情况略),系孟小波之女(原4)

原告:刘垚,男,(基本情况略),系孟小波之子(原5)

原4、原5法定代理人:刘霞,系二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进行和解;提起新的诉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 刘近近,女,(基本情况略),系豫HA2357货车车主。(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和解;提起新的诉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沁阳市龙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合作街。(被2)

法定代表人:杨社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和解;提起新的诉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被1、2代)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3)

负责人:邱利宏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与当事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丁志诚,男,(基本情况略),系挂车车主。(被告4)(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浇,丁志诚之友。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简称被5)

负责人:高海深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进行和解;提起新的诉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聂五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5原告损失共计579090.94元。2、被告五在保险额内替被告四直接赔付给原告3.被告3在保险额内替被告1、2直接赔付给原告。4、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2代:在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后应扣除已经赔付的18万元,龙兴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孟小波虽居住在城中村,但其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被3代:1、答辩人与原告不是合同关系,是与沁阳市龙兴公司豫AH2357办理了车上人乘坐险,2、本案应由货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后,答辩人再进行理赔。3、原告诉请不合理,原告诉状上看来是农村户口,应当以农村标准计算。3、原告提供的计算的方法错误,应当按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28条的规定处理,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不能超过总的标准,原告直接相加的方法计算错误。

被4代:丁志诚在中华联合财保处投有2份交强险和2份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2.王军承担次要责任,孟小波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应按3/7划分,赔付应当扣除丁志诚现行赔付的1万元。

被5代:1、本案原告的损失人保遵化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成都哪,其中事故中另一死者的损失已赔付部分应当予以扣减。2、根据本案事故责任比例,原告超出交强险外的损失应当按主次责任比例予以承担。人保遵化公司仅按,保险责任比例进行赔付。3、根据第三者险条例,主挂车,视为一体,应当以主车的责任比例划分,在第三者险限额内以主车的50万元为限。4、原告诉请部分计算不合理,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农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多人的总额不超过人均收入总额。本案中,原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方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精神抚慰金在1万至1.5万的范围内承担。5、根据交强险规定,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证据一:1、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秦谷沱社区居民委员会、沁阳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2、刘霞、孟小波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3、刘霞、刘琪琪、刘垚户口本复印件。4、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沁阳市公安局怀庆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5、孟祥原、冯长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孟小波户籍居住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关系。

证据二: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孟小波因交通事故死亡。

证据三:9、保单;拟证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四:10,保单,拟证车辆已投车上人员责任险。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1、2代: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标准。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无异议。

被4代:证据二至四无异议,证据一,证明原告为农业户口,政府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为非农。

被3代: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怀庆村委会及怀庆派出所证明有异议,原告应当按农村户口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5代:证据一:村委会派出所证明有异议,证明原告为农业户口。孟祥原总共有几名子女,应提交人口普查登记表证明。其他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四无异议。

审:被告方向法庭举证

被1、2代:龙兴公司提交证据一:保单2份,拟证向中华联合投保事实。刘近近提交证据二:原告书写的收条。

原代:对被1.2代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被4代:无异议

被5代:无异议

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被3代:没有

被4代: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二保单,证据三,原告方签的收条。

审:请原告方和其他被告质证

原代: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原告刘霞只收到1万元,对单据无异议。

被3代:无异议

5代:无异议

审: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被5代: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证明应按保险合同条款计算赔偿。

原代: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保险条款不能对抗法律。

被1、2代: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

被3代:无异议

被4代:有异议,没有法律规定主挂车连接一体,应按主车责任确定

审:现在进行法庭问答

原代:没有

被1、2:没有

被3代:没有

被4代:没有

被5代:没有

审:孟小波和刘近近什么关系?

原代:亲戚关系,孟小波是刘近近雇请的司机。

审:事故发生在雇佣合同内?

原代:是的

审:孟小波与龙兴公司什么关系?

被1、2代:挂靠关系

审:当时事故的伤者马来来当时怎么处理的

1、2代:当时其父不在场没处理

审:保险公司有没有预赔偿?

被5代:没有,但我们已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赔偿了部分损失。

审:被告分别赔偿原告1万元和18万元,是否属实?

被1、2代:是的,都是刘近近赔偿的。收条没打。、

审:中华联合在本案中,原告方起诉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你们的意见是什么?

被3代: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审:丁志诚与开车的司机王坤是什么关系?

被4代:车辆是丁志诚的,王坤与他什么关系不清楚。

审:双方争议:1、原告户籍性质及计算标准,双方对投保情况和预赔数额无异议,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原告的户口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原告在城镇做生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在城镇,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请法院认定。

被1、2代:与答辩意见相同。

3代:坚持答辩意见,补充一点,本案中有合同关系也有雇佣关系,一并处理认为不妥。

被4代:同答辩意见

被5代:坚持答辩意见,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度不能超过总额,计算时应当扣除,被扶养人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1万-1.5万元。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1.2代:没有

被3代:没有

被4代:没有

被5代: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原告诉请合理合法,证据充分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1.2代:同答辩意见

被3代:请依法裁决

被4代:请依法裁决

被5代:请依法裁决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不同意

审:鉴于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主持人] 说: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