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肇事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交通肇事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黄贞涛,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阮红汉,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因何事何时被刑事拘留的?何时被逮捕的?
阮红汉: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14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阮红汉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阮红汉: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被告人阮红汉,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阮红汉: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是事实。
审判员:你就犯罪事实陈述一下?
阮红汉:犯罪事实跟起诉书指控的一样。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吗?
阮红汉:我自愿认罪。
阮红汉: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手枪和子弹是从哪里拿的?你为什么要去买?枪是放在哪里?是什么型号的?
阮红汉:没有异议。我是个体户,手枪和子弹是从新疆人手里买的,因为个人目的爱好就去买的,枪放在我的车里面去,是一把仿“64”式手枪。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
证据二、证人鲁佩的证言;
证据三、被告人阮红汉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阮红汉,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阮红汉: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阮红汉,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阮红汉: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阮红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阮红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阮红汉:我这个枪买着又没有用,也没有从事非法活动,是纯属个人爱好买的,我自己是初犯,也没有前科。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答辩,被告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阮红汉:我认识到错了,自己不懂法,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