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肇事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交通肇事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黄贞涛,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王一平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王一平,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因什么事、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
王一平: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1月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审判员:在此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王一平:没有。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王一平:收到了。
审判员:被告人王一平,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有无异议?
王一平:没有异议。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一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贞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2、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被告人王一平,你听清楚了没有?
王一平: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王一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异议?
王一平:听清楚了,是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陈述一下事情经过。
王一平:基本上跟起诉书上的事实一样。
审判员:你是否愿意自愿认罪?
王一平: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被告人王一平,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员:被告人王一平,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这个法律后果是否明白?
王一平:听清楚了,我明白后果。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交待是否属实?你当时开的什么车?事故发生后你采取哪些措施?你赔偿了被害人没有?
王一平:属实,我开的商混的浇灌车,发生事故后我就报警,打电话,在事故现场等着交警来把我带走的。事故发生后我赔偿了33.5万元给被害人。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举证分犯罪事实部分和量刑部分,先对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举证。
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证据三、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四、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证据六、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
证据八、被告人王一平的供述与辩解(举证完毕)。
王一平:无异议,是事实。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王一平:有一份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审判员: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现在出具云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王一平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对被告人王一平适用非监禁刑,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经过刚才的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发表意见。
审判员: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王一平:没有。
审判员:既然被告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王一平:我是个孤儿,家庭情况也很困难,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判处我缓刑。
审判员:本案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