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盗窃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黄贞涛,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刘长华,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刘长华,男,(基本情况略)。
刘长华: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华,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刘长华:同意。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长华盗窃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贞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法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申不申请回避?
刘长华: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华,刚才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指控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你有没有异议?
刘长华: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是事实。
审判员:你简要陈述一下事情经过?
刘长华: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样。
审判员:你是否自愿认罪吗?
刘长华:我自愿认罪。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你陈述一下事情经过?你当时去干什么?你为什么把冷光君支开?当时拿钱的时候还有没有人在场?你是怎么到案的?你退赃了没有?
刘长华:没有异议。2013年11月22日11时许,我驾驶着摩托车到云梦县城关镇县河路冷光君经营的商店,趁冷光君离开商店之际,将商店抽屉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当时看见他的抽屉里面有钱,就起了心思。拿钱的时候没有人在场。我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钱退还给被害人了。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到案经过;
证据二、户籍证明;
证据三、监控录像图片;
证据五、办案说明及照片;
证据六、摩托车用户档案登记表;
证据七、领条及保证书;
证据八、证人张建华、李五毛、冷建锋的证言;
证据九、被害人冷光君的陈述;
证据十、被告人刘长华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华,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刘长华: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人刘长华,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刘长华: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刘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物2600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情节;盗窃现金2600元,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刘长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内判处刑罚。
审判员: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刘长华:没有要辩护的。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答辩,被告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刘长华:我认识到错了,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审判员:本案将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择日宣判。
审判员: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