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工作规程

编辑: 云梦法院立案庭作者: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06-23 15:19:30

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审前调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高效便捷地化解民商事纠纷,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前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第一次正式开庭前由负责审前调解的法官主持,就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进行调解,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审前调解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指导思想,以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

审前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审前调解工作由本院审前调解室负责,审前调解室设在立案庭。

审前调解室同时要兼顾本院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诉调对接工作,并负责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前调解室负责,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司法确认案件除外。

第五条 适用审前调解的案件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民商事案件: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各类侵权责任纠纷;

(四)民间借贷纠纷;

(五)买卖、借款、保险、租赁、劳务等各类合同纠纷;

(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其他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六条 立案窗口接待人员负责对当事人进行审前调解的释明、引导、建议工作。

立案审查人员在办理完案件立案手续后,如确认属于审前调解范围的案件,报请立案庭庭长批准后,指导原告方填写《同意审前调解意见书》后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直接移送审前调解室。

第七条 审前调解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即时与被告方取得联系,在征询被告方同意的前提下,指导其填写《同意审前调解意见书》,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

对于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审前调解的,经释明并要求被告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审判调解人员应即时将案件移交审理业务庭。

第八条 审前调解的期限为七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有调解成功可能,确实需要延长审前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前调解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

审前调解程序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经审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前调解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审前调解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审理业务庭:

(一)无法联系到被告方当事人的;

(二)在审前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需要法院调查取证的;

(四)需要评估、鉴定的;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情形。

审前调解人员在移送案件前应填写《审前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未能进行审前调解或经审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等相关情况,便于审理业务庭后续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