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4-05-13 10:00:0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峰,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肖水权,书记员邓敏。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刘志巍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到庭。        

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陈清明未到庭。

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原:听清了。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刘志巍,(基本清理略)

原代:刘富民,男,系原告刘志巍的父亲(基本情况略)

原代:王焕敏,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博成,恒馨公司总经理。

被代:栾国学,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陈清明,男,(基本情况略)。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志巍诉被告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建平、人民陪审员肖水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记录。被告陈清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现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有异议,因为栾国学没有委托代理手续。

被代:没有。

审:由于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本庭休庭3分钟进行合议。

3分钟后

审:栾国学,你现在能否办理代理手续?

被代:不能。

审:由于你不能办理代理手续,你不能继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审: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双方听清楚了没有?

原代:听清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原告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2008年恒馨公司在楚王城原址进行开发,找到我们的老住户协商,原告在梦泽大道上面有门面房。原计划是开发5层,后来开发商搞成了31层。2009年1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被告在原址原序按一比一的比例还建门面房。为了方便商场整体布局和统一对外发租,原告将一楼的部分交给被告统一发租,租金归原告所有。对外发租的装修费等由被告方负责。同时确定了他们建设期间的租房费、水电费等由被告进行补偿。房子建成后,被告蓄意违约,没有按原址原序还建且没有如约还建不存在不可抗力原因。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置之不理,既不同意整体重新划块,也不同意在原址原序归还。

审: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向法庭举证。本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你们除之前提交的8组证据,还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第一组证据:1、云改字(2001)10号文件,证明原告门面房产权式合法取得;2、房屋产权证,证明合同标的物原排序为第六间及整体架构型制;3土地使用证,证明标的物土地面积和使用权性质及所处原址地理方位。

第二组证据:1、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公司变更通知书。证明楚王城项目进行时,陈清明是恒馨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占股,陈清明的职务行为就是恒馨公司的行为,双方于2009年1月10日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组证据:原、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所签《原调料楼房住房拆迁还建协议书》,证明合同双方不存在有什么两份协议,而只有一份协议;合同约定标的物是原告门面房而不是综合楼;不是拆迁还建合同而是借用合同;被告严重逾期违约和延迟履行。

第四组证据:还建门面房内装置照片10张,证明被告恶意违约导致原告一楼69.4平方米、二楼69.4平方米门面商铺永久性残失;门面房商业价值严重受损;门面房使用面积被侵占;原告门面房上下不能互通,供排水被堵塞,原通风采光被破坏;被告应当以第14间门面履行还房义务。

第五组证据:1、被告现建1号楼与彭涛房屋空间间距照,证明被告现建成的门面房第五间为合同约定应归还原告的标的物;2、彭涛《房地产现场勘测平面图》与原综合楼相邻间距关系,证明被告现建成的第六间是原序的第七间,不是合同约定的第六间;3、原告《土地使用证》宗地图,证明被告恶意将现建成的新门面房排序当作合同约定的原序;4、被告拟还建房屋安排图,征求意见图,证明不是还建。

第六组证据:1、现建楚王城商业广场1号楼31层全景照和位置关系照,证明被告违反规划批前公示;2、楚王城商业广场建设批前公示图,证明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使用空间,被告应当向原告作出适当补偿,房屋市场价减去造价,我应当得10%。

第七组证据:原告因被告违约形成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凭证,证明这些费用都是在诉讼中产生的,是因为被告违约导致的,应当由被告承担。

第八组证据:1、楚王城商业广场支街门面售价表,证明文化路门面房售价低于原告主道门面房售价,两者价值不相当;2、万维商业步行街置业计划表,证明万维商业步行街等同于原告门面房。万维地段优但方位劣于原告门面房地段,商铺售价可相比拟。

第九组证据:孝商城市广场租价实地入户数据调查,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低于每年每平方840元。

第十组证据:租房合同,证明被告若依现建成的第五间归还给原告仍造成2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组证据:恒馨公司住宅售价表,证明22平方米住房折价标准。

第十二组证据:26户还建情况一览表,证明门面商铺各户没有一户还房面积一样。

第十三组证据:原告资本投资利率证明,证明被告延迟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

审: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刚才提到了的就不要重复。

原代:没有。

审:由于本案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第一审过程中,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方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有异议,不真实且无效,与本案也无关;对证据三有异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四,我们不清楚,不予发表意见;对证据五有异议,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总之,除对原、被告签字的协议、被告与住户签订的协议及还建图无异议外,其他证据都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本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到实地对房屋进行了勘测,请你们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我们对它的合法性存在怀疑,我们不予质证。我认为这个取证是违法的,这个取证行为没有征得原、被告的同意。

审:法庭举证质证结束,本庭合议后再对证据进行认定。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陈清明占股80%以上,他就是恒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的职务行为就是恒馨公司的行为,合同效力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存在第二份协议。2、合同的性质问题。我们的合同是一个借用合同,是双方互相协商的结果,借用合同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借用的用途。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被告所给的是借用补偿而不是租金。被告也应在原址原序按原比例归还。被告之前辩称是设计所需,但是这是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无关,双方之前有协议约定。3、因为被告的违约给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4、我要求被告按第14间房补偿,法律上有规定的,因借用人原因导致不能原物归还的,原物所有人可以要求借用人补偿,法庭应当支持。5、被告要补偿我2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按原告持有的原门面房隔楼租金每月180元计算40年。6、我的门面是138.8平方米,原告不仅不还给我,还租给了孝商城市广场,我的门面租金要高于孝商城市广场的租金,也就是不低于每年840元每平方米,该租金应由被告补偿给我。7、被告应补偿占用我的空间,按建房利润的10%补偿给我。8、我的土地是我购买的,被告把我的土地分了,应给予补偿,一平方米3000元。9、本案造成我直接损失5万余元,应由被告承担。10、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为本案的诉讼是由被告违约导致的。

审: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代: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原址原序还建,我在这里要强调一下“原址原序“的意思,我画了一个草图,原告的原址原序履行是可能实现的。如果原址原序不能履行,就只能在第14间履行。原告所花费的费用就是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将自用设备设施,擅自安装于还建门面房间内,31层高的直升电梯、商铺梯形坡型电梯建造在应还建给原告的门面房12米处,应归还给原告的门面房分割成多个部分,导致房屋的使用价值严重受损。

审:辩论结束,现在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的诉请。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庭合议研究后再行判决,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